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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女子走错房”,两男为何“同案不同命”,一无罪一获刑3年

法律人2023-06-02 04:30:250

新娘半夜起床上厕所,回来时走错了房间,误入了伴郎的房,事后,新娘报案称被伴郎强奸,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伴郎不构成强奸罪,不予立案,此后,新娘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结果法院判伴郎无罪。

这是发生在广西农村的一则真实案件,一桩旧案。

对于该案,一直存在争议,没有停止过。

图文无关

广西那坡县,新郎吴先生和新娘冯女士回农村老家举办婚礼。半夜时,新娘冯女士内急,上完厕所回来时,走错了房间,误入了伴郎的房间。

随后,新娘误将伴郎当作了丈夫,与其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醒来后,惊动了家人,双方为赔偿事宜没有谈拢,之后新娘报案了,称被伴郎强奸。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伴郎不构成强奸罪,不立案。

后新娘冯女士又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最终判决伴郎无罪。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判决错误,伴郎构成强奸罪,他们的主要理由是:

1、他们认为,强奸罪的构成,并不必然要求被害女性有反抗或者抗拒,不能将没有反抗就视为“同意”、“自愿”。

在某些情况下,还得考察被害女性是否敢反抗、是否具有反抗的意识(如醉酒或被下迷药等)。

2、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性行为的发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通俗地说,行为人并不是他们想要的性行为对象。

本案从表面上来看,虽然是新娘冯女士全程主动、自愿,伴郎也没有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手段。

但是,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之外,还有“其他手段”,比如说利用女性迷信、醉酒、熟睡等。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冒充妇女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都被认为是强奸犯罪,二者十分相似。

因此,伴郎也应当构成强奸罪。

3、在本案当中,从常理来看,新婚之夜,在新郎家里,新娘是不可能“放肆”到主动和伴郎行此苟且之事的,而是新娘认错了对象,误以为伴郎是新郎,典型的认知对象错误。

而伴郎,将错就错,与其发生了关系,这实际上就是刑法中规定“其他手段”,实现强奸犯罪行为。

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形,那就是行为人冒充被害女性的丈夫,与其发生关系,通常认为,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是构成强奸罪的。

对于这种观点,周律师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主要理由如下:

1、从强奸犯罪构成上看,伴郎没有强奸新娘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新娘冯女士走错房间,上了伴郎的床后,主动抚摸伴郎,新娘冯女士始终都是自愿的、主动的,不具备强奸罪的要素。

伴郎将错就错的行为虽然有违道德,但并不构成强奸罪。

特别是,整个过程中,伴郎都是被动的,他是不具备强奸罪的犯罪故意的。

2、本案伴郎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惩罚的属性。

强奸罪,从刑法规定和立法理论来看,它是一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是完全违背受害妇女的意志的。

因而无论对受害妇女本人,还是对社会,危害性都是很大的,因而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但是,从本案来看,这种结果,不是伴郎郎的意图,他也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案与冒充妇女丈夫强奸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与新娘发生性关系,伴郎没有主动实施,也没有积极追求这个结果。

司法实践中,其他的冒充妇女丈夫,或者其他被害妇女接受的人,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人都是主动、积极实施的。

本案中的伴郎,不但没有与新娘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也没有主动去实施过。

如果不是新娘进错房,上错床,这事根本就是不可能发生的。

4、认为伴郎构成强奸罪的观点,是机械套用刑法理论的结果,既不符合刑法立法精神,也无民意基础。

【案情简介】

四川宜宾叙州区,女子卢某和朋友相聚,酒足饭饱后,醉酒的卢某在朋友的提议下,和朋友一起来到某休闲会所,按摩放松。

当晚,女子卢某被安排在808房间,按摩结束后,她便留在该房间休息,打算第二天酒醒后再离开。

半夜三点多钟的时候,女子卢某内急,便走出房间上厕所,回来时,迷迷糊糊地走错了房间,进入了隔壁806号房。

女子卢某进入806号房间后,来到床边,掀开被子倒头就睡,没有注意到床上还躺着男子罗某。

同时在房间里的,还有会所里的女按摩技师,当时正在给男子罗某按摩,她见女子卢某进来后直接上床睡觉,以为是男子罗某的朋友,便识趣地问男子罗某是否需要继续按摩,罗某答复不需要后,她便离开了。

按摩技师离开后,男子罗某先是试探性地推了女子卢某几下,见她没有反应,遂趁其醉酒之际,强行侵犯了她。

期间,女子卢某曾有过反抗,终因酒后无力,反抗未果。

第二天早上,女子卢某醒来,发现自己和一个陌生男子共处一室,便质问男子罗某为何在她的房间里,当得知自己半夜进错了房间,被罗某侵犯后,非常生气,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会所工作人员发现两人在争吵后,担心出事,便打电话报了警,随后,男子罗某被赶来的警察带走。

男子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当晚事情的发生经过,但是,他坚称女子卢某是自己进入他的房间里的,双方发生关系,女子卢某没有反抗,是自愿的,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为此,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时,该会所内的监控视频录像,委托法医,对女子卢某的身体,进行了检查,获取了充分的证据。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男子罗某趁女子卢某醉酒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案例来源,四川宜宾叙州区人民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男子罗某辩称,女子卢某是自己主动进入他的房间的,她是自愿的,不承认强奸,其向法院提出:

1、事发当晚,女子卢某自己主动进入他的房间,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2、女子卢某当时是清醒的,没有醉得不省人事,从她自己出门上厕所,足可以证实;

3、女子卢某当时没有反抗,不存在检察机关指控的“醉酒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

随后,公诉机关也提供了相应证据和答辩意见:

1、女子卢某身上有两处伤痕,系案发时反抗所致,证明男子罗某使用了暴力;

2、女子卢某清醒后,得知自己被性侵,情绪激动,打骂罗某,证明其不是自愿;

3、会所监控录像显示,806和808两个房间是挨着的,十分相似,女子卢某上厕所回来,意识不清,站立不稳,确属进错房间,不能证明其自愿。

法院最后认为,被告罗某趁被害人女子卢某醉酒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那么,对于本案,应如何看待呢?周律师认为:

本案中,虽然是女子卢某主动进入男子罗某的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女子卢某那是在醉酒后,意识不清,半夜醒来迷迷糊糊的状态下发生的,不能认定为自愿。

只有在没有醉酒,意识清醒,同时不存在胁迫或者威胁的状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才是真实的。

本案中,女子一直处于醉酒状态,即使主动进入了男子罗某的房间,也不代表其自愿同其发生性关系,事实上,从她清醒后的反应来看,足以证明,她并非自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它规定了强奸罪的三种情形,即采取暴力手段、胁迫和其他手段。

利用被害妇女醉酒、熟睡或者被下迷药等,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属“采取其他手段”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因此,趁女子醉酒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形,采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情形,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很明显,女子卢某醉酒后,半夜起床上厕所回来时,意识不清,走错了房间,误将男子罗某所在的806号房,认作自己此前的808号房间,这种错误,与是否同意与男子罗某发生性关系无关,更不能推定为其自愿。

因此,本案男子罗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而强奸罪的量刑,根据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男子罗某,即应在此幅度内量刑处罚。

强奸犯罪案件的认定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但是,人的意志属主观范畴,要对其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司法实践中,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除了客观证据外,事发后,受害妇女是否第一时间报案,是认定是否违背她的意志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女性的清白,历来是比较重视的,如果女子在受到性侵后,甘愿冒着自己清白被毁的风险,第一时间报警,则说明其不是自愿的,嫌疑人的行为,违背了她的意志。

当然,最终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本案中,女子卢某清醒后,发现男子罗某和其共处一室,立即质问他为何在自己房间里,足以说明她事发时,“断片了”,意识是不清楚的。

当得知自己被性侵后,情绪激动,与其发生激烈争吵,这充分反应出她是不自愿的,是违背了她的意志的。

再结合她身上的伤,可以证明事发时,男子罗某还采取了暴力,综合判断,违背了女子卢某的意志,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

最后,酒可以喝,能够助兴,但千万不要喝多,它不但伤身体,还会带来诸多潜在的危险,女人更应该注意。

否则,一旦出事,会令人后悔莫及。

两案都是“女子半夜进错房,误上隔壁男子的床”,为何最后结果却不一样呢?

原因在于,前一则案例中,女子没有醉酒,意识是清醒的,其进错房、上错床后,没有证据表明,伴郎采取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表明其违背了新娘的意志,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伴郎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强奸犯罪。

而后面的案例中,女子卢某是醉酒后,意识不清,走错了房间。

趁女性醉酒之际,意识不清,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刑法特别规定的构成强奸犯罪的特殊情形,该案中,男子正是触犯了这一条,毫无争议地被认定为了强奸犯罪。

同时,也有证据表明其违背女子卢某的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因此,最后他被认定为强奸犯罪,一点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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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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