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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引咎辞职”制度-从“部长迟到一分钟辞职”切入(原创)

法律人2023-06-02 04:35:320

在英国上议院的例行会议上,英国上院议员、国际发展部国务大臣贝茨迟到了一分钟(实际上),错过了本应由他来回答的第一个问题。贝茨立即为自己的"不礼貌和失职"进行道歉,然后宣布将向首相请辞、立即生效。所以也被戏称为“迟到一分钟引咎辞职的部长”。

西方国家公务员实行“两官分途”,“两官”即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往往是通过选举或政府任命产生,负责贯彻执行政党政策,实行任期制,通常与执政党共进退。而事务类公务员则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日常事务,原则上是终身制。

在西方国家,“引咎辞职”机制早已存在。其主要是指政务类官员对于职责管辖范围内的某种过错的自责行为。“引咎辞职”一般是基于舆论的压力或者自我认为辜负了选民的信任而对其自身的自我追责。

执政的政务官本身是“职责义”的统一体,其拥有权力,但同时也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引咎辞职”这里的“咎”一般理解为政治过失。在责任政治文化日渐浓厚的氛围下,责任不仅包含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还包括道德责任。

引咎辞职一般并非是因为官员直接从事了有害行为,而是超出其主观愿望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些事件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自律或自责行为。埃及交通部长因为一列火车因大火使373人丧生而引咎辞职,当然他是不希望看到这样的事故发生的。

当然,西方的“引咎辞职”制度也存在较大的弊端。有时官员并非自愿,而是基于舆论的强大压力而被迫辞职。譬如日本复兴大臣今村雅弘在自民党会议上讲,(东日本大地震)幸好发生在东北地区。如果发生在首都圈附近,将造成大灾难,造成重大灾难。”其就因为涉嫌歧视东北地区而被迫引咎辞职。另外,按照正常理解,引咎辞职一般与法律责任无关,如果官员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直接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但是,西方国家也经常会用“引咎辞职”来作为一个挡箭牌,以平息民愤,规避法律追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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