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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见男网友被套路“失身”,又遭偷拍和敲诈,报警反被拘,为何

法律人2023-06-02 04:45:510

浙江绍兴,男子杨某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了女子王某,二人熟悉后,互相加了微信,成为好友,经常一起聊天。

交往中,男子杨某见女子王某性感漂亮,便心生爱慕,但是,他自知自己无论是相貌,还是其他条件,都配不上女子王某。

为了获取女子王某的芳心,男子杨某便扮起了大款,与女子王某的交往中,言谈举止中,刻意将自己打造成“土豪”的人设。

不久机会来了,男子杨某约女子王某见面,提出给她1.5万元,条件是陪他一晚。

女子王某略加思索后,同意了。

二人来到某酒店房间里,男子杨某通过手机转账,给女子王某转了7000元,随后,两人发生了关系。

但是,令人没有想到的是,男子杨某转账前,设置了“延迟到账”,事情结束后,撤销了该笔转账。

更令女子王某没有想到的是,男子杨某在两人发生关系时,趁女子王某不注意,偷拍了她的不雅视频和照片,然后以此相威胁,要求女子王某给其转账4500元。

女子王某十分害怕,在多次请求男子杨某删除不雅视频和照片,遭到拒绝后,选择了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经立案调查,查清了该案的全部事实,随后,对男子杨某和女子王某,均处以了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

#普法行动#

【律师看法】

不得不说,本案男子杨某和女子王某,真是是一对奇葩!一个见钱眼开,以傍“土豪”为荣,另外一个“白嫖”不说,还企图“财色兼收”,结果双双身陷囹圄。

本案案情并不算复杂,但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却不少,它涉及行政、刑事,还有民事。

本案中,女子王某,不是以此非法交易为职业,不是失足妇女。

因而有人认为,她不是失足妇女,那么她和男子杨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相互约定发生性关系,双方是自愿的,不构成卖淫、嫖娼。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根据。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的规定,卖淫、嫖娼,一般是指涉嫌卖淫、嫖娼的当事人之间,约定以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财物作为交换,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对卖淫、嫖娼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双方具有卖淫、嫖娼的合意;

2、经过协商,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双方经过约定,谈好了价格,以一定金钱,或者财物为交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卖淫、嫖娼,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不以女方是否长期从事此职业为限。

另外,本案中,男子杨某耍心眼,给女子王某转账时,提前设置了“延迟到账”功能,然后撤销了,致使嫖资没有支付成功,这是否影响卖淫、嫖娼的认定呢?

答案是否定的,并不影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定,卖淫嫖、娼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谈好了价格,但是尚未付款,或者已经付款,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由于两人经过约定,已经谈好了价格,并发生了性关系,即使没有支付嫖资,也依法构成卖淫、嫖娼。

因此,该情节,不影响本案卖淫、嫖娼的认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女子王某和男子杨某的这一行为,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最后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杨某为了钱财,利用其偷拍的不雅视频和照片,威胁和要挟女子王某转账4500元给他,其行为,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起点为2000元,男子杨某敲诈勒索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本案男子杨某行政拘留期满后,大概率会马上转为刑事拘留,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男子杨某,最后会在此幅度内,量刑处罚。

但是,从本案情况看,女子王某在发现上当后,马上报警了,其4500元尚未支付成功,男子杨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属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构成的关键,是看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如果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女方内心是自愿的,不违背其意志,则男方便不构成强奸犯罪。

本案中,女子王某此前并不知道男子杨某会套路她,其对男子杨某提出1.5万元发生性关系的说法,信以为真,因而表示同意,其主观上,当时是自愿的,没有违背其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

这种情形,只能认定为双方以金钱为交换,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答案也是否定的,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犯罪的对象,只能是财物,而不能是人,不能是“性”。

本案中,男子杨某采取欺骗的方法,其目的,显然只是“骗色”。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骗色”,除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外,是不构成犯罪的。

诈骗犯罪的对象,只能是财物,因此,本案男子尽管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但是,并不构成诈骗罪。

至于4500元,明显构成了另外一个罪名,敲诈勒索,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不得不说,女子王某不惜冒着“同归于尽”的风险,报警处理,将“渣男”绳之以法,虽然事后自己也被行政拘留了,但是,这还是值得的。

原因在于,她与男子杨某在一起时,被其偷拍留下了不雅视频和照片,这种东西在“渣男”手里,无异于一颗炸弹,随时都可能引爆,有可能成为她一辈子的噩梦。

如果不报警处理,收缴他手里的不雅视频和照片,男子杨某除了可能以此相威胁,经常向女子王某索要钱财、成为一个无底洞外,他还可能会借此要挟,同她保持不正当关系,这样,女子王某,一生都可能永无宁日。

只有这样处理,才彻底清除了隐患,虽然代价有些大。但是,也算是她遇人不淑,三观不正的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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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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