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外国人永久居留权-外部引进不错,内部培养更好!(原创首发)
近日《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没想到却在网络上激起了惊涛骇浪,关注人数之多,发表评论之多,史上绝无仅有。
一、我们需要引进真正优秀的人才,而非推荐人才的人很优秀。
条例当中有的规定门槛较低,譬如第十三条第(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即可申请永久居留权。而第十二条则是: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这个条件确有不科学之处,这个人推荐就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那他比美国总统特朗普还牛!也有网友表示,我们要引进的是优秀人才,而不是推荐的人很优秀。
二、计划生育的成果与外国人红利共享,应考虑如何平衡。
譬如有网友评论,我们搞了这么多年计划生育,就因为国家的资源不能满足人口的需要。我们做了很大的牺牲,才换来今天的局面。然而,外国人来了。他们可能会和我们分享教育、就业、住房、社会福利等等资源,原本我们自己的资源就很紧缺,拿什么来分给你们呢?
第四十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譬如南京、武汉这样的大城市,本来房子就不够住,你还要来分一杯羹!
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疑似在某些方面或享有“超国民待遇”,应当关切民意。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该条规定的是本国公民不享有的待遇,建议改为:有偿服务。
第三十九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该条规定建议附加条件:不得高于本国公民年度可兑换的外汇额度,且兑换程序及条件与本国公民一致。
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不应享有“超国民待遇”,某些权利上还应受到一定限制,不应和中国国民享有完全同等的待遇。这样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四、积弊较多,应当及时处理
近些年来,长时间在中国居留的很大比例都是较为落后、不发达国家的人较多。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素。譬如部分非洲黑人在中国的口碑较差,他们在中国的不当言行引发了较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对立,而某些地方在对外国人的管理这块又做的不是很到位,自然引起民众的反感。因此,如何解决好这类问题也是有关部门应当关切的。
五、引进优秀人才与培养、留住优秀人才并举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每年都会有大量人才外流,包括企业家、高级知识分子等,他们都已经取得了外国的永久居留权,而能外流的大多是精英(除去部分人,我不想说)。因此,一方面我们在引进人才,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自己的优秀人才留不住,在大量流失。这是多么尴尬的情景呢!还有,中华民族从来很优秀,能否多分配一些资源给我们的下一代呢?给他们更好的环境、更好的教育,培养更多的中华民族的接班人岂非更好!
我支持吸引世界上更多的优秀人才(浑水摸鱼的必须排除在外)加入中国未来的建设和发展,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孤立于世界。但更希望能够创造更好地条件和环境留住我们的优秀人才,培养我们的下一代成为优秀的人才,以我为本。马克思的内外因原理: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外因对事物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甚至会引起事物性质变化,但最终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
老祖宗的话言犹在耳:中西结合,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我们同是炎黄子孙,流着相同的血,共有一个蓝天。我们不能与世界隔绝,但重视自身发展更是硬道理。恳请大家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