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约“土豪”开房,被前男友“捉奸”在床,报警才知中了圈套
【案情简介】
山西临汾,女子孙某是一名抖音女主播,其开直播期间,“土豪”男子包某某经常打赏,并且出手阔绰,是名副其实的“榜一大哥”,不久二人便互相加了微信,相见恨晚。
一天,两人相约去酒店开房,进入房间后,当二人正准备发生关系时,女子孙某的前男友董某某突然出现,拍下了两人的不雅视频。男子包某某见状,借机离开了。
见包某某离开,女子孙某的前男友董某某没有阻拦,他转身将房间门关上后,不顾女子孙某的反抗,强行与尚未穿衣服的孙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董某某以手里不雅视频相威胁,要求女子孙某作出选择,要么与他复合,领证结婚,要么退还彩礼钱15.8万元。
女子孙某无奈,只得按董某某的要求,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诺退还彩礼钱15.8万元,如果做不到,便与董某某领证结婚。
女子孙某一脱身,立即报了警,公安机关迅速将董某某控制,随后,男子包某某也被抓获。审理后发现,背后另有隐情。
原来,男子董某某和包某某认识,这一切,都是二人联合上演的“引蛇出洞”之计。
女子孙某和董某某原来是一对情侣,双方举行了婚礼,但没有领证,二人在一起不到一个月,女子孙某便借故吵架,提出分手,然后就“消失”不见了。
董某某不甘心,其从恋爱到举行婚礼,前后一共花费了30多万元,其中仅彩礼金就是15.8万元。
为了找到女子孙某,要回彩礼钱,董某某便和男子包某某商量,让包某某假扮“土豪”,引女子孙某上钩,然后约其开房,寻找机会拍下其不雅视频,以此要挟她退还彩礼钱。
目前,男子董某某和包某某,二人因涉嫌强奸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新闻案例来源,北青网。)
#普法行动#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董某某和他人合谋,拍下受害女子孙某的不雅视频,然后以此威胁、要挟她退还彩礼,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财产的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就本案而言,从民法的角度看,15.8万元彩礼钱,女子孙某是否应当返还,返还多少,有待法律确认。
但是,在其没有返还前,实际占有人仍然是女子孙某,男子董某某以不雅视频相威胁,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非法占有该款,属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犯罪。
但是,本案中,由于女子孙某报警,属董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事实上,董某某侵犯的,不仅仅只是民法上的财产权,还有女子孙某的人身权利,刑法保护的范围更宽。
类似的情形还很多,比如,为了收回欠款,采取暴力手段,构成犯罪的,法律并不会因为行为人主张的是合法民事权利,便不追究犯罪刑事责任。
本案中,男子董某某其实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法律手段,要回彩礼的,却因为不懂法,有理变无理,落得人财两空,还要坐牢。
本案中,警方认定包某某涉嫌强奸犯罪,是其和男子董某某合谋,给女子孙某下套,约其开房,为董某某实施强奸犯罪提供帮助,属共犯。
事实上,本案中,包某某和女子孙某,两人开房完全属自愿的,即使发生了关系,包某某也不会构成强奸罪。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认定男子包某某涉嫌强奸罪,是具有争议的,从新闻报道看,包某某按照其此前与董某某的约定,在董某某到达酒店房间,拍下了不雅视频后,他就离开了,对后来董某某强行与女子孙某发生关系的行为,他是不知情的。
因此,对于强奸犯罪,董某某系临时起意,包某某和董某某,二人不存在犯意的联络和沟通,不能认定包某某构成强奸共同犯罪。
当然,这需要等公安机关侦查时,查明二人在谋划时,董某某除了索要彩礼外,是否提出过和女子孙某发生关系。
如果当时董某某曾提出过,包某某也认可,则认定包某某涉嫌构成强奸罪的共犯,这是没问题的。
否则,便不能成立。
我国现行法律,是不认可事实婚姻的,本案中,男子董某某和女子孙某,虽然按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开始了共同生活,但是,并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之间,只有领取了结婚证后,才能被法律承认,才能算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的关系。
因此,本案中男子董某某违背女子孙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依法涉嫌构成强奸罪。
根据本案情况,他是能够要回来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按风俗支付了彩礼,三种情形下,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男子董某某和女子孙某,二人虽然按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是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女子孙某提出分手,这种情形,男子董某某有权主张,要求女子孙某退还彩礼。
因此,就本案情况而言,男子董某某,完全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彩礼金15.8万元。
最后,有人说,不懂法害死人,本案中,男子包某某为朋友,可谓两肋插刀,很讲义气,两人也懂得运用“兵法”引蛇出洞,然后实施“无间道”,套路一个接一个,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没有用到正道上,最后套牢的,是自己。
因为不懂法,两人双双身陷囹圄,可悲可叹!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