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狼,放开我!”男子欲性侵女子,却被其打出鼻血,应如何定性
前不久,贵州镇远县,发生了一起熟人性侵的灰色强奸案。
一年轻女子为安装电视,邀请同乡男子到其家里帮忙,男子电视安装结束后,色性大发,强行将女子抱入卧室,打算性侵。
该女子誓死不从,经过几轮强烈反抗,大声呼救,没让该男子得逞,期间,她还一巴掌把该男子的鼻子打出了血。
近日,当地法院以该男子犯强奸罪(未遂),对其判处了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80后男子石某,与女子肖某是同乡,2021年9月1日,女子肖某邀请男子石某到其家里,帮忙安装电视。
电视安装结束后,男子石某见女子肖某一人在家,突然心生邪念,强行将女子肖某抱入卧室,打算性侵。
女子肖某见此情形,一巴掌打过去,打中男子石某鼻子,当即鲜血直流,但是,男子石某并没有停止,他还拿出手机,拍下了女子肖某的不雅视频。
期间,女子肖某曾拿出手机,准备报警,但被男子石某夺下,扔在一边。
后来,女子肖某经过几轮强烈反抗,同时大声呼救,使得男子石某没有得逞,离开了肖某家。
男子石某离开后,女子肖某随即报了警。石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女子肖某2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最后,贵州镇远县人民法院,以石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他乡遇故知。”这是古人总结的人生三大喜事,由此可见,人们对同乡情谊是非常看重的,“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便是其真实写照。
然而,本案男子石某,却辜负了美女老乡的信任,对其欲行不轨,“老乡见老乡,良心装裤裆!”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案男子石某的“罪与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男子石某受女子肖某邀请,到其家里帮助安装电视,电视安装结束后,他见女子肖某一人在家,起了色心,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其抱入卧室,打算性侵肖某,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在此过程中,即便因为女子肖某的激烈反抗,鼻子被打出了血,他仍然没有停止,试图继续,其犯罪情节,是恶劣的。
好在女子肖某一再坚持、强烈反抗,最终没让石某得逞。
对于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还特别规定了无限防卫的情形,即对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女子肖某面对男子石某的强奸行为,采取防卫措施,打伤了其鼻子,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对于依法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其在量刑上,从宽的程度是不同的。
对于犯罪未遂,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中止,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即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正确区分两者,意义非同一般。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没能得逞。此时,犯罪分子主观心态上,是没有放弃犯罪的念头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完成。
本案男子石某,没能得逞,是因为女子肖某的强烈反抗,大声呼救,并非其“良心发现”,主动放弃犯罪,因而属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本来可以完成的犯罪,因犯罪分子主动放弃而停止。
本案中,男子最后被法院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属减轻处罚,原因在于,石某依法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3、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4、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最后,对于女性,防性侵,我们认为,更多的是防熟人。
本案女子肖某,坚持捍卫自己的清白,没让男子石某的性侵意图得逞,保护了自己。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大大减轻了男子石某的罪行,如果是既遂,对石某的处罚,将严重得多。
而对于本案石某,因一时冲动,赔钱又坐牢,其人生档案里,还被记上了犯罪记录,不但影响自己,还连累子孙后代,教训惨重。
图一时之欢,拿终身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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