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诊3000人湖北医生猝死未定工伤—依法行政还是机械操作(原创)
据媒体报道,2月13日6时许,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由于刘文雄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文雄医生仅在1月12日至2月12日期间接诊患者3181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河北省某法官将案卷带回家写判决(实践中很常见)。后上厕所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其因病死亡既非在工作时间,亦非在工作岗位。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维持。法院认为,认定工伤应综合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因素。
2.海南某老师将试卷携带回家,通宵达旦加班批改,次日早上猝死家中。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一般来说,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工原则”。本例中,刘文雄医生确实不符合上述条件,亦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
即使最高院所做的认定,也只是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与履行职责紧密结合起来,前提也必须是在履行职责,而刘文雄医生当时也未在履行职责。
工伤制度设立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刘文雄医生也确实是因为工作操劳过度而猝死,为何就不能评定工伤呢?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基层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都无权释法,更不能像普通法国家一样去造法。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去执行,无权作出变通。因此,人社局的做法合乎当前的实际情况。
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矛盾。虽说,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但实际上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它着眼于程序公正,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步骤办事,具体案件结果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法律主体适用法律应具体化,符合特定的正义目的需求,它更多关注结果的正义性。
通俗地讲,形式正义是现实,而实质正义是理想。实质正义是我们永恒的追求,我们一直在前进的路上。
刘文雄医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其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类问题的真正解决在于法律的变革。不同时代,人们的正义观也不同,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变化。或许刘文雄医生工伤认定的处理,会促进立法层面重新审视工伤认定的相关制度。当然,这一切还依赖于全社会大多数人认知的跟进和立法者对于利弊的考量。
“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驱”---博登海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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