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轨遭偷拍,90后男子过河拆桥,敲诈勒索50万,结局如何
广东深圳,90后男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在某公司上班的已婚女子,一来二去,两人很快便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然而,令女子没有想到的是,她和该男子在一起时的私密行为,全被该男子用事先安装好的微型摄像机拍摄了下来。
不久后,二人发生了矛盾,女子要求分手。
见女子要分手,该男子便以女子的不雅视频相威胁,向其索要“分手费”,数额从23.8万提高到50万,女子因害怕,担心影响其家庭和单位,被迫先后给了该男子16.72万元。
后该女子在朋友的帮助下报了警,男子被抓,随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该男子提起了公诉。
对于该案的具体情况,请继续往下看。
广东深圳,1990年出生的男子袁某某,于2017年10月,通过手机微信,与已婚女子余某某相识,两人互加好友后,经常聊天,一来二去,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二人在一起时,男子袁某某趁女子余某某不注意,在房间里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偷拍下了两人在一起时的不雅视频。
不久后,男子袁某某发现女子余某某在同他交往时,还与其他男人保持着关系,十分生气,两人经常为此吵架。
为此,女子余某某向袁某某提出了分手,谁知道,袁某某却拿出了其偷拍的二人的不雅视频,胁迫余某某。
2018年7月,男子袁某某以公开两人的不雅视频为由,要求女子余某某给其支付“分手费”23.8万元。
女子余某某因害怕此事曝光,只得答应,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她通过手机支付宝,先后转账支付了12.22万元给袁某某。
2019年5月,见女子余某某轻易就范,男子袁某某将“分手费”提高到了50万元,并声称如果不支付,他便将视频发给其丈夫和父母。
同时,袁某某还打电话到女子余某某的单位,把她出轨的事,告诉了其同事。
女子余某某十分害怕,2019年6月29晚上,她带上4.5万元现金,约男子袁某某在一酒店房间见面。
男子袁某某到达后,二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女子余某某将4.5万元现金给了袁某某,两人却又争吵了起来。
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女子余某某报警,袁某某被抓获,最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袁某某提起了公诉。(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不得不说,本案男子袁某某,年纪轻轻不学好,利用女子余某某的信任,偷拍二人不雅视频,借此敲诈勒索,还贪得无厌,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实属罪有应得。
本案女子余某某,自己有家庭,却在外面偷腥,还不止一个,给其丈夫带去了一片绿油油的大草原。
她肆无忌惮到什么人都敢下手,最终被狠狠上了一课,在被敲诈勒索近一年的时间里,她内心所承受的煎熬,可想而知!
但是,这又能怨谁呢?
回到本案男子袁某某身上,我们一起来看看他的“罪与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获取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犯罪中,行为人一般是利用掌握的被害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利事实,采取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让被害人产生害怕,自愿“拿财消灾”。
本案中,男子袁某某为达到敲诈钱财的目的,利用其偷拍的女子余某某的不雅视频,以公开不雅视频相威胁,要挟、胁迫余某某支付钱财。
女子余某某因害怕其不雅视频、婚内出轨的事实曝光,影响其家庭和睦和在单位的形象,不得不答应袁某某的条件,支付钱财,袁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男子袁某某,敲诈勒索女子余某某钱财,起初提出的数额为23.8万元,随后,又提高到50万元,对于其敲诈勒索犯罪总额的认定,应为50万元,包含既遂和未遂数额。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受害人余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先后转账支付了12.22万元给袁某某。
2019年6月29晚上,她又带上4.5万元现金,交给了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实际接受和控制了该4.5万元,属既遂。
因此,本案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其中16.72万元应认定为既遂,33.28万元属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30万元至5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犯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性自主权。
本案中,女子余某某在被男子袁某某偷拍不雅视频,敲诈勒索12.22万元后,应该是彻底看清了袁某某的嘴脸,从其内心上,是不再愿意与其发生亲密关系的。
如果说此前,在余某某心里,男子袁某某还是可爱的小鲜肉的话,但是,自被其偷拍不雅视频、敲诈勒索后,彻底看清了他的罪恶嘴脸,在她内心里,袁某某简直就是恶魔,对其厌恶至极,恨之入骨。
显然,二人此时再次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子余某某的意志的,她之所以委曲求全,愿意“赔了夫人又折兵”,原因在于害怕激怒袁某某,担心其公开不雅视频。
因此,这种情况,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犯罪的规定,男子袁某某属采取胁迫的手段,奸淫妇女,依法构成强奸罪。
当然,这只是属于理论分析,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要依靠证据,此时,女子余某某的意见,才是关键。
对于这一点,女子余某某有权主张其权利,要求袁某某删除视频。
但是,本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涉及的不雅视频,会予以收缴,防止其扩散,不会再对其造成侵权。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哪怕袁某某身在监狱,女子余某某也是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的。
最后,对于本案二人,有人说,都值得反思,男子袁某某自不必说,三观不正、贪得无厌,一番骚操作,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实属罪有应得。
而反观女子余某某,虽遇人不淑,但作为有夫之妇,却并不无辜!
对此,你有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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