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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未分居,男子酒后强暴前女友,前女友报警后反悔,构成强奸吗

法律人2023-06-02 06:49:580

一对相恋了3年多的年轻情侣,分手后再次合租,分手不分居,“5.20”那天,双方酒后一起回到家里,男子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子报警,男子被抓,不久该女子又到办案机关称双方是恋爱关系,将要谈婚论嫁,对男子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并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此种情况,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4岁男子齐某某,案发前租住辽宁沈阳沈北新区,女子蒋某,是其前女友,两人曾经有过3年多时间的恋爱关系。

2021年1月,两人因生活琐事分手,4个月后,男子齐某某有心复合,经常主动找女子蒋某聊天。

不久后,女子蒋某离职,没有住处,齐某某主动邀请其到他家的空房间居住。蒋某遂搬到了齐某某家,并对齐某某表示她会支付房租。

2021年5月20日,两人一起吃晚饭、喝酒庆祝“520”,吃饭结束后,双方一起回到了合租房里。

回到家里后,男子齐某某要求送女子蒋某上楼到其房间,遭到女子蒋某的拒绝,随后,齐某再三请求送她回房间,并表示将她送到房间后马上离开。

这样,女子蒋某同意了,齐某某便将女子蒋某背上楼,送进了其房间,但是,齐某某并没有离开,而是不顾女子蒋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子蒋某报了警,齐某某认为这是情侣之间的纠纷,不构成犯罪,因而在房间里没有离开,等候警察的到来。

齐某某到案后,女子蒋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称双方恋爱时间长,感情稳定,不久将谈婚论嫁,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男子齐某某,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年轻情侣之间,分分合合、打打闹闹,本属正常的事情,但是,男方一旦用强,超越底线,触犯了法律,便已不再是两人之间的事情了。

本案齐某某,违背女子蒋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认定齐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此时,该案上升为了国家公诉案件,应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具体来看,本案从法律的角度,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主要是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女性对自己的性权利,享有自主决定权。

本案中,女子蒋某虽然与齐某某在一起吃饭、喝酒,但是并没有同意与齐某某发生关系的意思表示。

事发时,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并坚持进行了反抗,这些,足以表明齐某某的行为,违背了女子蒋某的意志,因而,其行为,构成强奸犯罪。

对于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自首,应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即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齐某某似乎以上两个条件都符合,为何没能被认定为自首呢?

原因在于,主客观相一致,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本案中,齐某某虽然在明知蒋某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在原地等候,没有逃跑,但是,其主观上,并不是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不逃跑,等待警察抓捕。

而是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情侣之间的普通纠纷,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不需要逃跑。

因此,齐某某主观上,不是主动接受法律处罚,故而不符合主动投案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属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一般来说,很少适用缓刑。

本案对被告人齐某某适用缓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节。

1、被告人齐某某,事后取得了被害人蒋某的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事实上,本案中的男女双方,此前系恋爱关系,且恋爱期间长,具有比较稳定的感情基础。

重要的是,事后被害人向司法机关表示,他们后面会谈婚论嫁,这样,齐某某几乎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最后对其作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罚当其罪。

生活中,确实有“酒壮熊人胆”的说法,酒后人的自控能力下降,容易出现冲动,所以有“酒后乱性”、“酒后失德”的说法。

但是,正是因为酒后自控力减弱,容易出事,所以,更应该控制自己,不喝或者少喝酒。

刑法中,对酒后犯罪的行为,是零容忍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本案齐某某的酒后乱性行为,法律是不会网开一面的。

只是,案发后有人说,本来,齐某某和女子蒋某二人,分手后久别重逢,又恰值“520”这个特殊的日子,一起吃饭喝酒,完全可能水到渠成,皆大欢喜的,而齐某某却不懂得惜香怜玉,霸王硬上弓,毁了自己。

对于齐某某来说,这次“冲动的惩罚”,实在太不应该,贪一时之欢,用终身买单!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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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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