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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女子熟睡之际,冒充其丈夫发生关系,构成犯罪吗

法律人2023-06-02 07:00:180

28岁女子,其丈夫是经营砂锅夜市的老板,每天都是深夜才回家。女子为方便丈夫进门,从不锁门,而是将钥匙插在门上锁孔里,等其丈夫回家后,再锁门。

曾在该女子住处附近经营超市的一男子,一天晚上,他酒后突然对该女子有了非分之想,便来到了该女子家里,见该女子正在床上熟睡,遂与其发生了关系,当时该女子误以为是其丈夫,没有反抗。

事后,女子察觉不对,发现是该男子后,立即告诉了其丈夫并报警。该男子归案后,对其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是2020年8月,发生在甘肃陇南的一起强奸案,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甘肃陇南礼县,28岁女子张某,已婚,其丈夫安某是一家砂锅夜市的老板,每天晚上都是深夜才回家。为了给丈夫留门,女子张某晚上不锁门,而是将钥匙插在门上锁孔里,其丈夫安某回家后,再锁门。

男子刘某,曾在女子张某家附近开过超市,认识张某,对其一直存有非分之想。

2020年8月18日凌晨一点左右,刘某在喝了酒之后,想起了女子张某,便独自来到她家,见门没锁,直接进入了张某房间,看到张某正在睡觉,便冒充其丈夫,与她发生关系。

熟睡中的张某,以为是其丈夫,当时没有反抗,事情结束后,女子发现是刘某,十分生气,拿起床上一件衣服扔向了刘某。

刘某非常害怕,连忙逃跑,惊慌中将一只鞋掉在了张某家,随即又返回,穿上鞋后逃离了现场。

刘某走后,女子张某越想越气,打电话告诉了她的丈夫安某,安某听后大怒,立即叫上店里的两个伙计,一起去找刘某“算账”,一见面,安某便和刘某扭打了起来。

见此情形,现场有人报了警,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对男子刘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例来源,甘肃礼县人民检察院。)

古人说过,“发乎情,止于礼”,人类进化成高等动物后,对于异性的美,“只能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强行侵犯,是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本案男子刘某,平时可能还算老实,但是三杯酒下肚后,酒壮熊人胆,便开始有了非分之想,“一失足成千古恨”,一不小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那么,根据本案情况,男子刘某的行为,如何评价?我们一起来看看他的“罪与罚”。

有人认为,所谓强奸,就是指男方不顾女方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女方没有反抗,就可以认为她是同意的,因此,这种情况下,男方不构成强奸犯罪。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本案男子刘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犯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该规定可以得知,强奸罪的犯罪的手段,有三个方面,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本案中,刘某趁女子张某熟睡之际,对其实施性侵,张某没有反抗,并非其认可、同意刘某的性侵行为,而是她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认知,误以为是其丈夫,因而“同意”了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是,这种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是一种误判,本质上是违背她的意志的,本案中,女子张某事发时如果知道是刘某,她是不会同意的。

这一点,从她事发后马上后悔了,将刘某赶走,并告诉其丈夫等行为上可以得知,足以认定是违背了其意志的。

因此,本案刘某趁受害女子张某熟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属我国刑法规定的“采取其他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很明显,本案中刘某擅自进入女子张某家,其行为具有非法侵入住宅性质,但是,根据刑法规定,这种情况,并不单独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因为从刘某的主观方面上看,其进入女子张某家的目的,是性侵张某,其非法侵入住宅,是其实施强奸犯罪时,牵连触发的行为,这种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属牵连犯,不单独作为犯罪处理,而是作为强奸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这种情形比较常见,比如入户盗窃、入户抢劫等,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具有非法侵入住宅性质,但是,都不会单独将该罪名列出,实行数罪并罚。

这涉及到很多人对正当防卫的一个错误认识,即事后防卫行为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时间点方面的规定,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本案中,女子张某的丈夫安某,在得知其妻子被刘某性侵后,立即喊上其店里的两个伙计,一起去找刘某“算账”,是典型的“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是违法行为。

在安某对刘某的“算账”过程中,如果造成刘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也可能会因为殴打他人,受到治安处罚。

因此,本案中安某的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刘某犯罪了,自有法律惩罚他,私自复仇,是违法犯罪的。

好在本案中,安某并没有作出过火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后悔莫及的,除了刘某,还有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应在该幅度内量刑处罚。

如果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本案刘某,因为自己酒后的一时冲动,将付出惨重代价,教训深刻。

此后,他的“人生档案”里,被打上了一个另类标签,即有了案底,具有刑事犯罪记录了。

从今往后,不但刘某自己在就业、参军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还会影响其子孙后代。

现在,监狱里的刘某,可能正悔不当初吧,这次“冲动的惩罚”,代价实在太大了,一时之欢,终身买单!

对此,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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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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