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交警进小巷贴罚单引发的善治思考(原创)
近日,网友热议山西临汾交警在紧临市政府东侧的巷内,对严重影响消防通道的乱停乱放车辆进行了处罚。对于此事,附近居民拍手叫好,但也表达了一定担忧:今天贴了,明天早上又是满满一巷子。
首先,我们从行政合法性方面进行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此规定来看,交警执法的巷内属于交警管辖范围,进行处罚有法律依据。因此,其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
接下来,我们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方面进行探讨。行政合理原则按照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除和目的性、正当性之外还应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客观上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里存在两个问题探讨:1、交警部门是为了解决乱停车问题还是为了罚款?也就是处罚的动机问题。2、处理结果是否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3、如果是临时停车,又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否有不同的考量?可不可以不处罚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还有,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停车位已远远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一两次贴罚单只是治标不治本,是否有变通措施,实施人性化的更有效的执法。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多的车辆与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解决不了,违法行为会越来越多,很多人是不得已而违法。
中央在法治的基础上提出了善治这一施政理念,法治应当是良法与善治的结合。善治就是力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历程,其本质是政府与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也就是说我们的政策法规以及执法应当充分考虑民众的实际困难和需求,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务事务的管理中来,自主自愿的去守法、配合政法相关部门执法,而不是不得已出现大面积违法。
总之,停车难和交通停车执法难都已经成为了困扰各地的一大难题,除了依法行政外,地方政府是否应当坐下来好好考虑一下如何解决民众停车的问题了?譬如说在人流密集区域设法修建大型便民停车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错峰行驶加合理导流、对于城市功能板块进行合理的调整等等。
以上一己之见,愚钝之至,恳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