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一流浪汉遭绑架,被卖到了火葬场,结果令人毛骨悚然
在我们的印象中,绑架案,绑匪一般都是为了勒索钱财,向富豪下手,而绑架智障流浪汉的,却非常少见。
本文介绍的,正是这样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
广东陆丰,40岁的智障男子林某,因先天性疾病,从小智力存在缺陷,他除了吃饭、穿衣和行动可以自理外,其他行为都需要人帮助。
他整天的活动便是去垃圾堆翻找、捡拾废品,早出晚归,风雨无阻。
2017年3月1日,林某像平常一样在一处垃圾堆里翻找着,突然一辆面包车停在了他面前,从车上下来一个人,连哄带骗地将他推上了车,然后诱导、逼迫他喝下了一瓶白酒后,昏睡过去……
林某失踪后,其家人四处寻找未果,直到两年后警方破案,得知林某死亡的残酷真相后,林某的母亲当即哭晕过去。
那么,这起特殊的绑架案,究竟是为了什么,其中有何隐情?让我们一起继续往下看。
广东陆丰男子黄培清,其哥哥黄培坚,是当地有名的成功企业家、富豪。
然而,不幸的是,黄培坚却被医院检查出了肺癌,尽管花费巨资四处寻医问药,最后还是回天乏术。眼看时日不多了,在最后的日子里,黄培坚拉着弟弟黄培清的手,再三要求在其死后,一定要把他运回老家“入土为安”,不要送进火葬场,烧成灰。
原来,该市自2012年起推行火葬,严禁土葬。非常迷信的黄培坚,害怕火化后变成灰,坚持“入土为安”,进行土葬。
由于这项政策执行得比较严格,因而黄培坚的要求,十分难办。但是,一向对哥哥的话言听计从的黄培清,经过再三考虑,他想出了一个“桃代李僵”、借尸顶替的办法。
黄培清随即联系了其一个叫钱俊的朋友,钱俊交游广阔、朋友众多,社会各行各业、方方面面都有认识的人,他对钱俊说,钱不是问题,只要事情办好。
钱俊接到黄培清的电话后,立即找到在殡仪馆工作的刘长贵,请刘长贵帮助物色一具符合条件的尸体,价格随便开。
刘长贵听后,原本打算狮子大开口狠敲一笔的,他壮着胆子提出了十万的价格,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钱俊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喜不自禁的刘长贵,马上联系了经常从事运尸工作的黄某,黄某腿脚不便,经济状况较差,听说有钱赚后,立即行动起来。
然而,寻找尸体这种事情,只能是可遇而不可求。
由于时间紧迫,害怕失去发财机会的黄某,便想到了智障男子林某,动起了歪心思,将罪恶的手伸向了毫无戒备之心的林某。
2017年3月1日下午,黄某开着面包车,将林某连哄带骗地推上了车,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白酒,诱导和逼迫林某喝下,直至其醉倒睡去。
期间,林某喝酒难受,被呛得眼泪直流,请求黄某不要逼迫其喝,黄某不为所动。
随后,黄某把林某带到一个小山脚下,将醉酒后昏睡不醒的林某,装进早已准备好的一口棺材里,盖上棺材盖,残忍地用长钉封死。
做完这一切后,黄某将装着林某的棺材交给了刘长贵,刘长贵没有追问尸体的来源,直接联系上家,冒充患肺癌死亡的富豪黄培坚,送进了火葬场。
而富豪黄培坚的“真身”,却被偷偷地运回了老家土葬,如愿以偿地“入土为安”了。
2019年10月,陆丰警方破获了该案,将杀害林某的凶手黄某抓获归案。
后来,法院审理时,黄某辩称其是受“买家”指使作案,同时其没有杀害林某,林某的死亡,是由于饮酒后突发疾病造成的,他是在林某死亡后,才将其装入棺材里的。
对于这一点,由于林某已火化,无法通过尸检查证,存疑,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世人慌慌张张,只为碎银几两”,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了钱财,害人性命,违法犯罪,注定会受到法律严惩。
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达到了令人发指,丧心病狂的地步,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受害人林某的不幸遭遇,令人同情,他虽然智力存在缺陷,却遵纪守法、老实善良,从不伤害别人。
有人说,如果当时他只是喝醉酒了,两个小时后送进火葬场,他是否会醒来?当他被送进火化炉时,是否能听到他临死时痛苦地哀嚎?
儿女都是母亲身上掉下来的肉,林某虽然智力存在缺陷,但是,对痛苦的感知,他和常人并无区别,这让其老母亲知道后,如何承受得住?情何以堪啊!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本案被告人的“罪与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为了钱财,在物色尸体冒名顶替过程中,由于短时间没有尸源,便将目光盯向了智力缺陷的林某,将其绑架后灌醉杀害,非法剥夺其生命的故意明显,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本案被告人黄某,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优先适用死刑。
不得不说,黄某自己腿脚不便,靠运送尸体为生,也算是生活在社会底层,自己身体也有残疾,按理说对,同样为残疾人的林某,应抱有同病相怜的同情和怜悯之心的,令人想不到的是,他竟然将黑手伸向了毫无戒备之心的林某。实在是令人气愤。
因此,对本案黄某判处死刑,是其罪有应得,罚当其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人,相互之间,犯罪意思相互沟通。
本案中,黄培清、钱俊、刘长贵三人,行为目的都是寻找尸体,冒名顶替富豪黄培坚去火化,只是寻找尸体,没有杀害他人的想法。
而杀害林某,取得其尸体,是被告人黄某的独立行为,其杀人的犯意,既不是受以上三人指使的结果,也没有和这三人沟通,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杀害林某,是黄某单独完成的,应由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而对黄培清、钱俊、刘长贵三人来说,其购买尸体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黄某在审判中,辩称其是受人指使,杀害林某的,明显不成立。
这是因为,以上无论是黄培清,还是钱俊,两人通过刘长贵让黄某物色尸体,仅仅只是要求黄某寻找尸体,而均没有杀人取得尸体的意思。
黄某称林某的死亡,是其饮酒后,突发疾病导致的,不是其杀害的,对于这一点,由于林某的尸体已经火化,根本无法进行尸检确认,“死无对证”,具有狡辩的意味。
但是,从事实上看,这也并非完全不可能发生,而是现在无法证实而已,故而是存疑的,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精神,疑点有利于被告人,从而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最后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应是出于此种考虑。
当然,他或许也还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总之,对于如此恶劣的行为,后果如此严重的罪行,正常情况下,应该是“斩立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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