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之法律透析(原创首发)
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要区分两类群体来进行分析:从事疫情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和其他人员。从事疫情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须履行职责感染)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非从事疫情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及其他行业人员不属于工伤(除非有特殊规定)。
一、一般来说,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也不视同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分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认定工伤一般要符合“三工”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首先,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事故伤害;其次,因为新冠肺炎目前尚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不属于职业病;再次,不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最后,亦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一般来说,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二、从事疫情防治工作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该《通知》并非法律法规,但是实际上三部委的文件无疑扩大了工伤的认定范围。不过,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似乎是以国务院来颁布这个文件更为妥当。
三、非履行防治工作医护人员和其他行业人员原则上不属于工伤,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一般来说,不属于工伤,因为没有文件依据。有部分地方政府地方规章有规定。譬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此外,浙江出台了审理相关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这些规定的效力存疑,但实践中还是会得到执行。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