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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医护人员子女中考该不该加分—从法哲学角度切入(原创首发)

法律人2023-06-02 07:31:160

湖北官方发布《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该措施提出,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政策倾斜,2020年参加中考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有关市州可在其录取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后参加中考招生录取。

此文一出,引起了轩然大波。近日来,舆论主要分为两派,支持加分和反对加分,争论颇为激烈。支持加分者主张主要是一线医护人员是以生命风险换来的待遇,而且也缺失了陪同孩子的时间,孩子的学习会受到影响。反对者主要是认为加分涉嫌破坏教育公平,给孩子留下阴影,奖励可以有千万种,但只能奖给本人,其子女不能享有特殊待遇。而且对无子女中考医生及其他部门参与防控人员也不公平。

从双方的争论中可以得知,大家对于给予一线医护人员奖励是没有争议的,甚至有网友说奖两百万都没有问题。因此,争论的焦点不在于该不该奖,而在于奖什么,奖哪些人?

那么,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1、法的价值导向是什么?通过调整什么来实现其价值? 2、公平、平等、均等是否具有相同的内涵? 3、加分奖励会否对加分孩子和未加分孩子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4、给一线医护人员孩子加分能不能作为奖励的方式? 5、加分对于一线非医护人员是否公平? 6、如何适用正义标准来判定公平?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这几个问题。

1、一般来说,法律有三重价值追求:秩序、公正、自由。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的,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调整,维护秩序的良好运行,对善予以保护和激励,对恶予以惩戒。也即,法律是导人向善的。法律追求的公正更多的是形式的公正,即对不同的人,同样的事 ,给予同等对待。

2、公平与平等、均等内涵不同。公平是一个抽象概念,绝对公平是很难做到的。绝对的平等(亦即均等)反而导致不公平。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正义包含一种几何比例。平等,不是均等,二是有比例的相等。菲尼斯认为,分配正义必须解决两个基本问题。其一,各种资源、机会、利益和好处、角色和官位、责任、税收和负担的分配。其二。社会中个人福利的要求。分配正义的标准是平等。但是,为了解决分配正义的问题,平等作为一项留余原则。只有在衡量了其他标准。并且这些标准难以适用时才可适用,因为正义的最终标准不是平等,而是共同善。菲尼斯列举了若干其他标准:第一、需求。第二、功效。第三、能力。第四、美德与贡献……。德沃金认为,平等关怀和尊重这一抽象权利,可能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权利。第一种是平等对待的权利,即政府平等地分配给每个公民相同的商品或机会。第二种是作为平等者得到对待的权利,这不是平等的分配一些商品和机会,而是在如何分配这些商品和机会的政治决定中,每个公民有权得到政府平等的关怀和尊重。

3、部分网友提到加分会导致部分人享有特权,对没有加分的孩子不公平,回到了拼爹的概念,更有网友坦言这是封建社会的“封荫”。这是一种状态,也会真实存在。上文讲到,法律是导人向善的。那么可能还存在另外一种状态,就是加分的孩子知道这是父母以生命风险的代价换来的,他会倍加珍惜,努力学习,像父母一样回报社会;而未加分的孩子,如果父母给他的引导是这样的:宝贝,你们班上张某某同学加10分,是他的父母冒着生命危险在抗疫第一线抢救病人,保障了我们免受危害。你也要以他们为榜样,刻苦钻研,将来为国家和人民多做贡献。如斯,将会是两类孩子都得到了善的引导。同时,加分和特权也不宜等同。加分是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的政策,只针对特定时期特定的人,其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条件应当是向外公布的。就像前阵子的“奔驰进故宫”,全国人民都沸腾,那是大家认为公布了的规定大家都必须遵守,而有的人可以不遵守,因而被认为是搞特权。

4、那我们就先搞清楚奖励到底什么?奖励本质上是社会分配,就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及其贡献而给予的对待权利或对价。既然是分配,那就包含了金钱、荣誉、地位、机会及其他财富等等。部分网友提出的奖多少都可以,但不能用国家资源来奖励的说法是不妥的,难道奖金就不是国家资源了?还有网友提出一线和孩子加分没关系,奖励不应当包括加分。我举个例子,疫情初期有爱心人士捐献了羽绒服,也有部分网友纳闷,救治病人需要羽绒服吗?当时,我就认为需要。因为年节时分武汉的温度是很低的,羽绒服不能直接用于救助病人,但它可以间接起到作用。

5、只对一线医护人员子女加分,那一线的其他人员子女没有加分,不公平。我也认为,确有不公。但是,前面讲过,绝对公平是做不到的,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政策,都需要划定一个标准和界限。譬如,规定孩子满6周岁,且8月31日之前出生方能入学,那么9月1号凌晨1点出生的同年孩子,是否心智和身体就比8月31日出生的差呢?当然不是。这是否也意味着不公平呢?当然是。同样的还有老年人的优待问题。请问还会如此愤慨吗?战争时代,前线打仗,后方群众搞生产也是为了战争的胜利是毋庸置疑的,其贡献也不容抹去,但是后方群众去世是很难认定为烈士的。万事理同,但并不妨碍依据实际情况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不同岗位人员给予合适的安排。这一点倒好解决,不再赘述。

6、正义是法律追求价值之一。正义的体现形式会变,但它绝不是个人或者某个部门情绪的肆意宣泄,它一定体现了人性中的真善美,不会挑战人类的良知、美德、慈爱等正义的情感。譬如前阵子湖北红会分配口罩的事,舆论一边倒地对其进行批判,认为其分配严重不公。批判的原因就在于其挑战了普通民众的善良认知—最需要医院的反而分的少,而没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却分的多。本质其实不是分多少的问题,而是谁最需要,应当分给谁的问题。当然,捐助可以无微不至,它完全取决于捐赠人的意愿,这是私权的处分。而给一线医护人员子女中考加分是公权的运用,应当具有合比例性。德沃金强调:平等关怀和尊重权是指“作为平等者得到对待的权利”。如果说从一般情理上来讲,这种奖励和医护人员的付出是较为相称的,那就是可以的,反之则应谨慎为宜。这个需要无利害关系的民众不偏不倚地进行判断。因此,可能问题的焦点在于相称性上。

我只是将浅薄之见表达于纸上。该不该给一线医护人员子女中考加分?这个问题留给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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