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吗?”17岁女子设“仙人跳”陷阱,男子满心欢喜赴约入坑
古人常说,“色字头上一把刀”,告诫我们平时应当安分守己,不要抱非分之想,否则,你以为的艳遇,可能就是陷阱,等待你的,将不是惊喜,而是惊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它更警示我们应该遵纪守法,不要动歪心思,否则,碰瓷法律,破碎的必然是自己的人生。
河南中牟男子董某,长期好逸恶劳,多次因犯罪坐牢,然而,刚出狱没多久,又走上了不归路。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是如何给别人设圈套,最后套住自己的。
河南中牟县,1986年生的男子董某某,曾多次因犯罪被处理,2008年,他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出狱后,董某某仍不思悔改,继续游走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
他强迫17岁的未成年女子李某,和他一起设“仙人跳”圈套,向他人敲诈勒索钱财。
2021年5月6日,经过谋划,董某某让女子李某约男子高某某到一房间内,女子李某假意同意与高某某发生关系,高某某不知是计,当他正准备与女子李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早有准备的董某某拍下了视频。
随后,董某某以高某某强奸未成年人为由,以报警相威胁,要求其支付5万元“私了”。
被逼无奈,高某某通过手机转账,支付了5000元给高某某,剩下的45000元,给董某某出具了欠条,最后,又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了董某某,才被允许离开。
脱身后,高某某迅速报了警,不久,董某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
目前,董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女子李某被另案处理。(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不得不说,本案被告人董某某,把监狱的门,当作了自家的菜园,加上此前的三次,如今是“四进宫”了,真是奇葩。
对于本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的“罪与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服刑期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的,构成累犯。
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根据司法解释《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对其增加基准刑的10%-40%,进行量刑处罚。
因此,董某某本次犯敲诈勒索罪,会被从重处罚。
确实,本案从表面上看,高某某和女子李某是在“谈恋爱”,你情我愿,按理说,他不应该受到董某某的威胁,交出财物。
但是,本案从客观上讲,高某某确实是因为董某某称其强奸李某,害怕董某某报警后被处罚,对于这一点,从法律上讲,即使是因为被害人高某某的认知错误,将本来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因而心生恐惧,接受了被告人董某某的敲诈,交出了财物,也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犯罪的成立。
另外,本案还存在一种可能,即高某某担心董某某报警后,其与女子李某的关系暴露,从而影响到其家庭,降低其社会评价。
只是,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本案被害人高某某因被胁迫交出财物,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敲诈勒索,受害人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00元给董某某,董某某已实际占有和取得该5000元,构成敲诈勒索既遂。
45000元的欠条,董某某没有实际取得和占有,属未遂。对于该行为,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该欠条,高某某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被逼出具的,同时,该欠条也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不受《民法典》保护,该欠条无效。
最后,对于本案高某某“抵押”给董某某的车辆,抵押行为同样无效,应该返还给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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