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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夫潜逃24年被抓,最高检核准不予追诉,她的“免死金牌”是什么

法律人2023-06-02 07:57:070

#普法行动#

30多年前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因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四川女子趁丈夫熟睡后将其杀死,然后带着不满1岁的儿子逃亡,在逃跑过程中,她又被拐卖到了安徽凤阳,给一个农民做妻子。

24年后,女子被抓,已经长大得知真相的儿子,四处奔走,替母亲求情,最后,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予追诉,女子被释放回家。

那么,本案中的女子,谋害亲夫后逃跑,为何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予追诉,她的“免死金牌”是什么?我们一起往下看。

1962年出生的杨菊云,是四川简阳的一名普通妇女,婚后与丈夫吴某生育一子,吴某性格暴躁,经常家暴,殴打杨菊云。

1989年的一个夜晚,再次被丈夫家暴殴打的杨菊云,趁吴某睡着后,从柴房拿起一根木棒,对着吴某脑袋就是几棒,随后,她担心吴某醒来报复自己,又持尖刀将吴某当场刺死。

作案后,杨菊云带着不满1岁的儿子小吴,连夜逃离了家乡。

而吴某,在其死亡两天后才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后,于当年9月2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杨菊云带着孩子逃跑后,辗转多地,后被人拐卖到了安徽凤阳县一个农民家里,从此母子俩便在此生活。

2013年3月,死者吴某的亲属,知道杨菊云的情况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了,并要求追究杨菊云的刑事责任。2013年4月22日,在安徽凤阳和四川简阳两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杨菊云被抓获,带回四川。

杨菊云被抓后,得知自己身世真相的小吴,四处奔走,替母亲求情,他来到生父吴某的老家,见到了吴某的父母,也就是小吴的爷爷奶奶,二十多年后祖孙相见,有欢笑,也有泪水。

吴某的父母,见杨菊云离开后,独自把孙子抚养成人了,两位老人深知,在那个年代,杨菊云也是吃了不少苦、遭了不少罪。看着眼前懂事的孙子,他们对儿媳杨菊云,再也恨不起来了。

随后,吴某父母和其他亲属,和小吴一起,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谅解书。

四川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时,发现被告人杨菊云从作案到被抓获,已经过去了24年,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如果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据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8日,对本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杨菊云故意杀人,依据刑法规定,最高应判处死刑,但是,本案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很严重,却属于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如今,被害人家属均对被告人予以了谅解,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的社会影响已消失,依法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

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第76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对本案被告人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

【法律分析】

其实,这种说法是片面的,错误的。事实上,根据规定,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这没错,但是,该法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并立案侦查,根据以上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对于本案情况,在追诉时效期限方面,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如果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从案发,到被告人杨菊云被抓获归案,过去了24年,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追诉,依法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是否应该对被告人杨菊云进行追诉,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受害人是否谅解,社会影响,是否有追诉的必要。

本案中,被告人杨菊云故意杀人,依法应当严惩,但是,该案系因为家庭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也存在过错,即使当初处理,也不大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时,该案已过去了24年,被害人家属均对被告人杨菊云给予了谅解,社会影响已消除,没有追诉的必要。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情况,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时,依据的不是现行刑法,而是1979年刑法,这是为何?

原因是,本案发生于1989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适用案发时的刑法,即1979年刑法。

最后,其实,本案被告人杨菊云能够得到这个结果,很大程度上还是她自己的“自我救赎”。

她犯罪后,没有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而是秉承善良本性,把孩子抚养成人,到了新的家庭后,老实本分,特别是没有继续犯罪。

正是因为这样,她才能事发后得到儿子的理解、死者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谅解,是她的善良救了她,她的本分和善良,是她的“免死金牌”。

因此,本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任何时候,遵纪守法是安全的保障,善良,是做人的根本。

对于本案,有人说,结果可谓皆大欢喜,杨菊云无罪了,也获得了前公公婆婆的谅解,再也不用东躲西藏、提心吊胆的过日子了。

两位老人,也在有生之年,再次见到了已经长大成人的孙子,一家人冰释前嫌,再次团聚了。

也有人为死者吴某打抱不平,这个男人,在睡梦中被杀,到头来,非但亲生儿子不替自己报仇,反倒替“凶手”求情,这就算了,就连自己父母也不为他报仇,他得有多么的冤屈啊!

当然,也有人说,这男人是自找的,活该。

最后,对于本案女子杨菊云,法律到底该不该对她网开一面,不予追诉?对于“谋杀亲夫”这样的大罪,在古代是不可想象的,从情理上是否合适?

大家认为如何呢?你有什么高见?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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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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