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强奸犯!还我清白。”76岁男子伸冤46年未果/旧案新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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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现年76岁的男子何文福,自1975年被以“拦路强奸”罪名抓走后,至今46年的时间里,他一直都在为自己伸冤,“在离开人间前,我要让自己清清白白……”
那么,这件改变了何文福的一生,让他大半辈子都陷在里面的“拦路强奸案”,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何文福,湖北钟祥人,案发前是生产大队砖厂的烧窑工人,1975年8月14日,何文福所在的砖厂附近树林里发生了一起拦路强奸、抢劫女青年案。
案发后,当地武装部人员凭一件蓝色上衣,认定是何文福作案,将其抓走,原因是嫌疑人作案时,穿的正是蓝色上衣。
根据该案卷宗记录,案情大致经过为:案发当天,何文福见未婚女子卓某独自一人,从其工作的砖厂附近路过,色心顿起,便尾随至偏僻处,拉住卓某,欲行不轨,女子卓某大声哭喊呼救,何文福害怕被人发现,便采取捂嘴、殴打和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还抢走了卓某的3元钱。
被抓后,何文福坚称自己没有作案,拒不认罪,被办案部门认定为态度顽抗。
1977年2月,湖北原钟祥县法院宣判,何文福拒不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此后,身在监狱的何文福,一直不断地申诉,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1987年2月,因在监狱里表现良好,何文福被减刑2年6个月,走出了监狱。
出狱后,何文福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一刻也没有放弃为自己证明清白。他多方打听,找到了多名当时的证人,他们为他出具了证明,证明他当时不具备作案时间。
2017年,费尽周折,何文福找到了当年的受害女子卓某,听到卓某的话后,他犹如晴天霹雳:我知道当年不是你害的我,我也没有报案,是办案人员直接找到我,要我指认是你……
随后,卓某在多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形下,按照以上叙述的内容,出具了书面证明。
然而,即使有了这些证人和受害人的证明,何文福的申诉之路,仍然艰难坎坷。
1982年10月28日,何文福的上诉请求,被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16年8月4日,何文福的申诉请求,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2019年5月10日,何文福的申诉申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不予受理。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了此案,让何文福燃起了希望,关部门询问了他的情况,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曾表示,可以给他申请司法救助金。
一个曾经意气风发的青年,在那个特殊年代,不幸陷入了一起刑事案件里,从此人生被改写,他一直坚称自己没有作案,认为自己无罪,一直不断地申诉,其遭遇,令人同情。
如今已经76岁了,白发苍苍,身患多重疾病,却对清白看得很重,最大的不甘心,便是觉得自己被冤枉了,应该还其清白和公道。
“法院从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有罪,却让我用一生的时间证明自己无罪。”何文福说。
多年来,何文福的子女和亲人朋友都劝他算了,放下。但是,“在离开人间前,我要让自己清清白白。”何文福说。
何文福老人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一生的命运,因一起漏洞百出的案件,完全被改写,人生的美好时光,全部都陷入了这场灾难之中。
法律上,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本案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存在问题的。
但是,我们知道,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对于其颁布施行前发生的案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颁布,1980年才正式施行。在此之前,不存在刑法。
对于本案,当时办案,主要依据是政策。
因此,对于本案,不可能用今天的法律标准来进行衡量和处理。何文福的申诉请求,在现行法律上,是难以满足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对于何文福的遭遇和处境,根据规定,考虑给予司法救助金,却是符合规定,可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救济金,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何文福老人的遭遇,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后,目前还没有给出结论,最后到底会如何处理,还需要等待其权威解释,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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