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猝死 家人把同饮者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饭局组织者赔偿50000元
好友相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这是常有的事。但饮酒切记把握好度,否则也会乐极生悲。日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朋友生日宴上,一名饮酒者喝得昏迷不醒,最终因醉酒猝死。经审理,法院判决饭局组织者赔偿死者亲属共计50000元。
案情回放:聚会饮酒猝死 同饮者被诉至法庭
这是一起由裕华法院审理的因聚会喝酒而引发的悲剧。事情发生在2021年11月,被告刘某举办生日宴会,当天邀请了许多朋友参加,而死者朱某作为生日宴举办人刘某的朋友参加了这次宴会,但朱某与其他参与聚会的人都不认识。
聚餐过程中,大家总共喝了1.5斤白酒,宴会上没有人劝酒。喝酒后的朱某在宴会进行中就趴在桌子上休息。当宴会于晚上10点多结束时,大家才发现朱某已经昏迷,遂拨打120将朱某送至医院救治,却因抢救无效死亡。朱某的近亲属以同桌饮酒人员未能对朱某饮酒尽到善意提醒和及时送医等义务致其死亡为由,将一同参与聚会的人告上法庭,要求所有聚会人员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写明,死者朱某系饮酒后猝死。朱某家属未申请尸体解剖检验,亦未申请对朱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裕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对朱某尽到了照顾和救助义务,是否应当对朱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朱某系饮酒后猝死,但朱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未进行法医鉴定,无法证实朱某的死亡与被告刘某未对朱某尽到足够的提示救助有关,故对朱某家属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其损失30%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朱某的死亡对其近亲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打击,被告刘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和在场的人中朱某唯一的朋友,在朱某饮酒后发生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对朱某的状况予以足够的关注、提醒其及时就医,存在一定的疏忽,酌定被告刘某补偿朱某家属人民币50000元;同时,其他多名被告在宴会中对朱某没有劝酒等行为,且与朱某互不相识,不能因为朱某的死亡结果扩大共同参与饮酒者的责任范围,故对原告要求剩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及损害后果,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补偿原告50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共同饮酒人应履行好各自的义务
采访中,裕华法院陈琪法官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准确把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注意义务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意义重大。
共同饮酒人应注意的义务根据阶段不同,可划分为两大方面,一是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二是饮酒人不适时的急救、通知、护送义务。
具体来说,在饮酒过程中,首先共饮人不能有劝酒行为,如果劝酒后被劝酒人生命安全受到损害,劝酒人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酒局组织者作为活动发起者负有全程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对每位饮酒人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出积极回应和阻止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降低饮酒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其他共饮人也应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再次,当部分饮酒人出现身体不适时,共同饮酒者也应及时查看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照顾方式。
陈琪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预防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制止危险的措施是否尽责得当、危险发生时的求助措施是否全面到位来推断帮扶、救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及安全防患措施,从而判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比例。最后,在饮酒过程中,如果饮酒人出现醉酒、神志不清或者其他不良反应时,组织者或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通知其亲友、护送其安全回家或者送至医院治疗,并对其贵重物品或钱财妥善管理,此种义务不仅是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亦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理念与公序良俗。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饮酒者的注意、照顾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如果一味扩大化,将会增加共同饮酒者的义务负担,不利于整个社会正常的人际交往。因此,司法实践中将共同饮酒者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范围通过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等规定出台,有利于适用法律的稳定性,也能最大程度确保公平,维护各共同饮酒人的合法权利。
法官提醒:对桌上过量饮酒者进行照顾和保护
那么,推杯换盏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既照顾好他人,又保护好自己?
陈琪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首先,要注意自我保护,控制好自己的酒量,保护自身的安全,这个是前提。其次,注意对共饮人进行照顾和保护,既不要恶意劝酒,也要善意地提醒饮酒者控制饮酒量。最后就是对过量饮酒者进行照顾和保护,千万不能放任不管,最好是把人安全送回家,由家里人进行照顾,或者护送到医院。说到底,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为了让人们更文明、更安全地饮酒,毕竟相比于喝酒,生命安全更需要得到保护和重视。
法条链接: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