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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猥亵杀害幼女案,判决并无不当,为何三方都不服?/旧案新析

法律人2023-06-02 08:48:410

#2021生机大会#

辽宁葫芦岛市11岁农村女孩,一人在家中玩耍时,被同村23岁男子强制猥亵,事后,因女孩一句“我要告诉妈妈”,担心事情败露的该男子,操起铁镐,将女孩打死后,逃离了现场。

后来,该案的发展,却一波三折。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认为,该男子强制猥亵和故意杀人,罪行严重,应判处死刑。但是其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因此,判处其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遂作出判决,判处该男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该判决下达后,首先是被害女孩的父母不服,他们很快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属自首,是错误的,同时量刑畸轻,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

接着,被告人也不服,认为对其量刑过重,也提起了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发回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仍然作出了维持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重审判决。

对于重审判决结果,以上三方仍然不服,均提起了上诉和抗诉申请。

最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他们的上诉和抗诉。

受害女孩的父母接到该判决后,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申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决定,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5年8月30日中午,辽宁省葫芦岛市大兴乡,11岁的女孩罗彤(化名)独自一人在家中院子里荡秋千,同村23岁男子赵建路过她家时,见家里没有其他人,便进入院子,将罗彤拖入厕所,进行了猥亵。

期间女孩罗彤曾强烈反抗,大声呼救,但赵建并没有停手。

事后,女孩罗彤说:“我要告诉妈妈”,担心事情败露的赵建,见厕所角落里有一把铁镐,他操起铁镐,砸向女孩罗彤,导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赵建扔下铁镐,迅速逃离了现场。

案发后,首先发现女孩罗彤被害的是她奶奶,她回家进入院子时,看见女孩罗彤满身是血,躺在地上,以为她是自己玩秋千时摔倒,被钢筋刺伤的,赶紧告诉了罗彤的父母。

随后赶来的村支书,仔细观察后发现,钢筋上并没有血迹,而旁边的铁镐上却有血迹,觉得事情不简单,便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赶到后,经过排查,认为赵建形迹可疑,便传唤了他,不久,赵建交代了其作案的全部经过。

2016年3月1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随后,本案便出现了上述三方均不服,一波三折的情形。

收到该判决结果后,首先是被害女孩的父母不服,他们认为,被告人赵建强制猥亵年仅11岁的女孩,然后又将其杀害,手段残忍,虽然其家属有过经济赔偿,但是他们并没有谅解被告人,因此,被告人赵建不应当被从轻处理,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他们随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则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属自首,是错误的,被告人赵建是在公安机关掌握案情后,依法对其传唤后才交代的,不构成自首。同时量刑畸轻,因此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

接着,被告人赵建也不服,他认为该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也提起了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发回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重审后,仍然作出了维持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重审判决。

对于重审判决结果,三方仍然不服,均提起了上诉和抗诉申请。

最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告人赵建和被害女孩罗彤父母的上诉,以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受害女孩罗彤父母接到该判决后,仍然不服,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申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决定,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律分析】

本案被告人赵建,是否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斩立决”,站在不同的角度,各方不同的立场上,均有其合理的一面。

同时,即使被告人赵建构成自首,但是,自首不是恶性暴力犯罪的“免死金牌”。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是“可以”,而非“应当”、“必须”。

对于本案作案手段如此残忍,罪行如此严重的犯罪分子,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对于自首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规定,自首,应当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对于量刑上,检察机关同被害人父母一样,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法提出抗诉,是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力和职责。

对于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无可厚非。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很多事情,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得出的结论不一样。

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中立,在法律规定下,既要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又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被维护。

“少杀慎杀”,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不但是世界潮流,也是人类文明的必然结果。

我国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对于死刑的适用,一直是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死刑立即执行,一般只适用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极端暴力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赵建,作案时只有23岁,年龄不大,系初犯,审判时悔罪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法律规定上,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违法。

逝者已逝,对于生者,留其一命,无论法律规定上,还是情理之中,均有其正确的一面。

很多时候,人走向犯罪,只在一念之间,所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换个角度看,人性是复杂的,一个抢劫犯,在家里,可能是其老母亲的好儿子,孩子眼里的好父亲。

人死不能复生,对于犯罪的被告人,不是非杀不可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挽救。

因此,本案中,法院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对于年仅23岁的被告人,念其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刀下留人”,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违法。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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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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