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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5万工资起纠纷,男子刺死老板儿子,法院判了:死刑/旧案新析

法律人2023-06-02 08:53:460

因1.5万元工钱,装修工多次讨要无果后,购买了水果刀,在最后一次讨薪失败时,将欠债老板的儿子当场刺死。

最近,犯故意杀人罪的装修工,被法院判处了死刑,其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将依法对其执行死刑。

江西男子熊某,案发前在浙江打工,是陈某某经营的房屋装修材料批发店的工人。2020年5月,熊某老家自己房屋装修,他便请江西老乡余某顶替其在店里的工作,离开时,与老板陈某某结算工钱,陈某某欠其1.5万元,承诺8月份支付。

后来,熊某因家里经济困难,多次向陈某某催讨这笔钱,均被拒绝。在此期间,熊某还自掏腰包,给顶替他在陈某某店里工作的老乡余某,垫付了1200多元的工钱。

2020年7月25日,熊某到一五金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然后来到陈某某家。

据庭审时熊某陈述,当天,他到陈某某家时,态度很好,一进门就笑眯眯地递烟,但是,他还没开口说话,就被陈某某父子拒绝了,称:“你来也没有用”。

这个说法,得到了案发时当地居民的证实,“那天他来要账,父子俩都不给,有也不给……”

随后,惨剧发生,熊某拿出水果刀,朝躺在躺椅上的陈某某的儿子连刺四五刀,在其起身逃出门时,又朝他背部捅了两刀,最后导致其死亡。

案发后,熊某还在现场拍了照片,发至微信朋友圈。

2021年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熊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熊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被维持。

【法律分析】

“上门要债,变成索命,出门打工,却踏上不归路!”。一失足成千古恨,本案熊某,因自己的冲动,将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有时候难以区分,容易认定失当。

两罪从理论上讲,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其作案目的。

故意杀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通俗的说,就是奔着别人的命去的,就是要你命,被害人的死亡,是其积极追求的,或者放任发生的。

故意伤害致死,虽然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这一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排斥的,不是其希望发生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如果区分,需要结合行为人作案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案发现场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熊某购买水果刀,有预谋地上门,讨债不成,冲着受害人胸部连刺四五刀,可谓刀刀致命,随后,在受害人起身逃跑时,他还追上去朝其背部再刺两刀,导致被害人死亡。

其故意杀人,要人性命的主观心态,十分明显。因而其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少网友有此疑问,其实,在本案中,熊某还是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的情节的,比如,他具有自首情节,也赔偿了受害人,同时,被害人一方拖欠其工资,态度不好等,这些情节,根据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但是,以上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必须”,结合本案被告人熊某的其他行为,不宜从宽处理。

主要表现在,其是有预谋地犯罪,针对无辜对象,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本案中,被害人一方拖欠其工资1.5万元,双方结算时,被害人一方承诺8月份支付,被告人熊某也答应了的,后来因为其家里装修房屋等原因,急需用钱,他便多次要求提前支付,这算是缺乏契约精神的。

比较恶劣的是,熊某在杀人后,居然还拍照片发朋友圈炫耀,社会影响恶劣。

因此,对其不从宽,判处死刑,是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最后,欠薪固然不对,但是,应当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恶意讨债,暴力甚至极端讨债,是对社会法治的破坏,应当严厉打击。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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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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