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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打“小三”,妻子发动“爱情保卫战”,自己却先中枪,差点坐牢

法律人2023-06-02 09:09:110

#2021生机大会#

“你这个不要脸的臭女人,我撕了你……”

老公出轨,瞒着老婆和家人,在外面金屋藏娇,85后老婆知道后,带人到老公和“小三”居住的小区,堵住“小三”,扒光其衣服,还拍下了视频。

以上情节,不是演电视剧,而是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起真实案件。

广东深圳,1985年出生的女子黄某,与男子邱某是夫妻,二人结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几年后,事业小有成就的邱某,与年轻女子陈某好上了,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两人偷偷的在某小区筑起了爱巢。

邱某出轨的事,不久被其妻子黄某察觉,黄某经过跟踪和打听,很快锁定了两人居住小区的位置。

2020年11月3日晚上9点左右,黄某带着其丈夫的母亲、哥哥、妹妹及妹夫,一行5人来到邱某和“小三”居住的某小区停车场等候着。

当晚大约11点钟时,邱某的“小三”,女子陈某独自驾驶着邱某的车回到小区,在停车场被黄某一行人堵住,黄某首先冲上去抓住陈某撕打,扒其衣服,期间,黄某丈夫的哥哥也上前帮忙,一起扒陈某衣服。

没几下,女子陈某的衣服被扒光了,黄某丈夫的哥哥便用手机拍视频,发给了黄某丈夫邱某。邱某连忙下楼护送陈某离开了。

在黄某和陈某二人发生撕打时,黄某丈夫的哥哥便拨打110报了警,事后经鉴定,陈某身上的伤,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24日,女子黄某和其丈夫的哥哥,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后来,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此期间,女子黄某和其丈夫的哥哥,二人的家属赔偿了女子陈某的损失,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最后,检察院认为,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不起诉,遂对二人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法律分析】

丈夫出轨了,与“小三”另筑爱巢,作为妻子,有权捍卫自己的婚姻。

然而,女子黄某打响的爱情保卫战第一枪,却让自己中了枪,她从一个婚姻的受害人,变成了刑事被告人,令人唏嘘。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定得采取合法的手段。否则,就是钢丝绳上跳舞,一不小心就会坠入万丈深渊,万劫不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女子黄某为了教训“小三”,纠集人上门,扒光其衣服,还拍视频,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丈夫的哥哥,参与其中,是该罪的从犯。

对于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二被告人被不起诉,主要是具有以下法定情节:

1、本案二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二被告人认罪认罚;

3、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本案二被告人的情况,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作不起诉处理,或者免除处罚。

生活中,婚姻遭到挑衅和威胁,作为妻子,暴打“小三”的戏码不少见,所以,女子为维护自己的婚姻,其决心是不可轻视的,很多时候,她们不惜以身试法。

无独有偶,下面这个女子,是受骗,被当“小三”后,冲冠一怒报复,但是,毫无疑问,错误的维权手段,受害的必然是自己。

安徽一女子,被已婚男子欺骗同居,还生了孩子,发觉上当后,一怒之下上门送花圈、泼大粪报复,被判缓刑。

这是今年4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案件,引人深思。

安徽合肥的吴小姐,2017年在朋友的宴会上认识了危先生,危先生自称单身,帅气又多金,向吴小姐展开了疯狂的追求。

很快,吴小姐沦陷了。

一年后,即2018年底,二人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期间,危先生还携带重礼,见了吴小姐的家长,以及其他亲戚朋友。

2019年初,吴小姐怀孕,催促危先生去办理结婚登记,才发现危先生已婚。

一气之下,吴小姐独自去医院,打算打掉孩子,危先生得知后坚决不同意,还赶到医院大闹,承诺马上离婚,然后同吴小姐结婚。

但是,直到孩子出生,危先生仍然未离婚,同时对孩子也不管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

于是,吴小姐一怒之下,带领朋友一起去危先生家送花圈,并不顾危先生的妻子阻拦,强行进入其家里泼大粪,毁坏了家用电器及其他家具。

事后,吴小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结果,发人深省,吴小姐的行为,情有可原,法无可恕,对此,周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侮辱罪,即强制侮辱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构成本罪,需要受害人感到羞辱,人格或者名誉受损害,同时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

从本案情况来看,吴小姐是冲着危先生而去的,是向他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主要是由于危先生避而不见,躲避造成的。

因此,吴小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特征,而依法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先生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还生育了孩子,属于重婚。

在我国,重婚属自诉案件,如果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吴小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危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有责任和义务,将其抚养至成年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危先生拒不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吴小姐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危先生承担抚养责任。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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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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