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804

男子与他人妻子同居生子,被起诉后,法院却支持“第三者”,为何

法律人2023-06-02 09:14:170

#普法行动#

男子与他人老婆同居并生子,被该女子的丈夫告上法庭,结局却出乎意料,法院认为该男子既不构成重婚罪,也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这是为何?请看——无辜的“第三者”!

湖南浏阳,来自山东的男子董某,与女子汤某是夫妻,二人生育有一子。后来,夫妻二人分居两地,男子董某去了广东打工,女子汤某则留在湖南一家足浴店做服务员。

女子汤某在足浴店务工期间,隐瞒其已婚有子的事实,谎称未婚单身,与同在该足浴店打工的男子朱某谈恋爱,随后一起同居。

双方同居期间,女子汤某还以朱某女朋友身份,随同朱某一起去见了家长。

2020年,女子汤某怀孕,回家与丈夫董某一起生活,7个月后,汤某生下了一男孩。董某怀疑非亲生,遂去做了DNA亲子鉴定,结果这个孩子,果然不是董某的。

得知情况后,董某非常气愤,其先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男子朱某重婚罪刑事责任,被法院驳回。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最后,法院除了支持其为孩子花费的费用由朱某赔偿外,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属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行为而故意为之。

司法实践中,重婚罪主要有两种情况:

1、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案中的朱某,不知道女子汤某已婚,因此,虽然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重婚罪的客观表现,但是,朱某主观上不具备重婚的故意,因此,其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女子汤某有配偶,还与男子朱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了孩子,从刑法规定来看,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重婚罪属自诉案件,受害人没有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就是通常说的“亲告罪”,不告不理。

汤某孕期及生产期间所花费的营养费、医疗费、生活开支等费用,董某误认为是自己的孩子,其支付的该费用,应当由朱某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本案中,经鉴定,孩子的亲生父亲是朱某,因而朱某有义务承担孩子的相关费用。

董某因不知情而支付的费用,应有朱某返还。

因此,董某起诉后,其该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中,汤某作为董某妻子,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其不忠实行为,给董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换句话说,董某的精神损害,是其妻子汤某带来的,不是朱某。

事实上,朱某也是受害者,是一个无辜的“第三者”。

因此,董某要求朱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最后,从本案朱某的角度来看,他是否无辜呢?他这个“第三者”,是被“第三者”,你认同吗?

也有网友说,他也太单纯了,在一起就要谈婚论嫁了,还有了孩子,居然不知道人家是结过婚的,实在是傻得可以。

反过来,男子朱某,还可以要求这女子赔偿精神损失,你觉得呢?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