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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已婚女偷情,发生关系时被其丈夫撞见,一刀刺死,如何定性

法律人2023-06-02 09:24:370

#普法行动#

某男子离家外出办事,原打算第二天回家的,却因为事情办得特别顺利,便于当晚深夜赶回了家,不料到家后,却发现妻子与他人偷情,正发生性关系,男子愤怒不已,质问责骂“奸夫”,没想到却遭到挑衅:“你有本事给我一刀撒!”

男子听后怒不可遏,立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削肉小刀,一刀刺向“奸夫”,导致其不治身亡。后该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以上不是电视剧,也不是小说情节,而是甘肃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简要案情。

案发当年5月14日,甘肃酒泉阿克塞县男子反某某(这个姓不多见),离家外出办事,原打算第二天才回家的,却因为事情办得特别顺利,他便于当天晚上11点多赶回家,没想到的是,他到家后,却看见妻子正与男子马某某偷情,二人正在发生性关系。

眼前的这一幕,让反某某气血上涌,愤怒不已,他冲上前去,大声责骂男子马某某:“你们干的好事!”

没想到男子马某某竟然理直气壮,毫无愧色,挑衅说:“干的不好怎么样,你有本事给我一刀!”

怒不可遏的反某某,立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削肉用的小刀,一刀刺向了男子马某某,一下子刺中了马某某的右大腿后侧,顿时血流如注。

事发后,反某某见马某某流血不止,十分害怕,连忙和妻子一起,为马某某包扎伤口,直到马某某伤口不再流血,反某某才携妻子和女儿离开家,打算去自首。

第二天,反某某主动到阿克塞县公安局,交出作案工具小刀,投案自首。

但是,当警察赶到现场时,马某某却因流血过多死亡。最后,阿克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对于本案,应如何看待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作案目的。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奔着别人的生命而去的,通俗的说,就是“要你命!”。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其积极追求和希望的。

而故意伤害致死却不同,行为人主观心态上,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想法,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其希望和追求的,其一般是出于泄愤,打击伤害被害人身体,当被害人出现生命危险时,一般情况下,他会主动施救,或者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

本案中的被告人反某某,没有剥夺马某某生命的故意,其在马某某受伤流血不止的时候,主动施救,因而,其行为属故意伤害。

另外,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一般从作案工具的选择、伤害部位,作案情节以及是否施救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反某某,持刀刺中的是马某某的腿部,腿部,一般情况下,不是人体致命部位,因而推断反某某没有故意剥夺马某某生命的意图,因而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而最后马某某的死亡,超出了反某某的意志以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反某某,依法具有多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表现在:

1、被告人反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中,被害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妻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案发时挑衅被告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反某某属激情犯罪,在妻子出轨,心情激动时又被挑衅,情绪失控之下的冲动犯罪,这与其他有预谋的犯罪相比,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4、本案被告人反某某犯罪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依法考虑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因为本案反某某具有以上多个法定与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所以最后法院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反某某的妻子,因其出轨行为,导致两个男人遭殃,一个命丧黄泉,一个被关进监狱,自己也将会受到道德谴责和邻居、亲人指责。

更为严重的是,子女在今后生活中,上学、就业参军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可谓害人不浅。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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