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电信诈骗,男子“反杀”骗子,骗取其1万元,该如何定性
#普法行动#
一天,某公司财务人员突然接到一条QQ信息,一自称税务局工作人员的人通知他:近期将开展税务检查。
收到信息后,该财务人员习惯性的回复到:收到!
然而不久后,他被拉入到了一个QQ群,其公司负责人陈总、分管领导钱总等人都在群里。
随后,他便看到陈总和钱总在群里聊工作,关于工程款结算、垫付等方面的事。
一会儿,公司副总钱总向陈总请示,有一个老客户,要求公司垫付275万元的工程款,问是否可以垫付,陈总则答复道,都是老熟人了,以前也是这么做的,因而同意垫付。
接着,公司分管副总钱总便安排该财务人员打款,垫付275万元工程款。
接受过“反诈”培训的财务人员,立即意识到是一场骗局,便故意周旋,称根据有关垫付工程款规定,公司负责人需要垫付1%的“保证金”才能付款,并说下班前“保证金”必须到账,否则无法垫付工程款。
后来经过与对方公司“协商”,同意暂时垫付工程款100万,而陈总也只需要垫付“保证金”1万元。
一会儿,该财务人员真的收到了陈总的转账1万元。此时,该财务人员立即到派出所报了案,这1万元也上交给了公安机关。
以上,不是小说情节,而是海南海口瞿某近日的亲身经历。
那么,该案应如何处理?瞿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构成犯罪吗?
想要知道答案,请继续往下看!
海南海口男子瞿某,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一天,他突然接到一条QQ信息,一个自称是税务局“李兰”的人通知他:近期将对公司开展税务检查。
收到信息后,他习惯性的回复到:收到!
然而不久后,他被拉入到了一个QQ群里,群里有陈某、钱总等,而其公司的负责人正是陈总、分管领导副总也正是钱总。他开始没有在意。
在群里,副总先发言说了税务局税务检查方面的事,随后公司负责人陈总发言,要求做好接待,配合税务检查等。
随后,他又看到陈总和钱总在群里聊工作,关于工程款结算、垫付等方面的事。
一会儿,公司副总钱总向陈总请示,有一个老客户,要求公司垫付275万元的工程款,问是否可以垫付,陈总则答复道,都是老熟人了,以前也是这么做的,指示垫付。
接着,公司分管副总钱总便安排瞿某打款,向该公司垫付275万元工程款。
此时,曾接受过“反诈”培训的瞿某,立即意识到是一场骗局,便故意周旋,称根据财务纪律,以及有关垫付工程款规定,公司负责人需要垫付1%的“保证金”,他才能付款,并说下班前这笔2.75万元的“保证金”必须到账,否则他无法垫付275万元的工程款。
公司负责人陈某收到瞿某的信息后,认为2.75万元太多,要求和对方公司协商一下,减少垫付款。
后来经过与对方公司“协商”,同意暂时垫付工程款100万,而陈总也只需要支付“保证金”1万元。
一会儿,瞿某收到了陈总的转账1万元。他立即到派出所报了案,这1万元也上交给了公安机关。
对此,应如何看待?
本来,骗子自认为高人一筹,“舍不得孩子套不到狼”,他撒下了饵料,等着大鱼上钩,没有想到的是,他却成了别人的“饵料”!
本打算看别人的笑话,没想到自己却成了笑话。
其实,“万变不离其宗”,骗子被骗,和其他普通人上当一样,都在一个“贪”字上,相信天上可以掉馅饼。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瞿某骗取了骗子1万元后,如果不上交,则他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罪。
骗子的钱财,虽然可能是不合法的,但是,这种不合法的财产,只能国家法定职权部门才有权处理,在国家有关部门处理之前,其他人是无权处分的。
生活中,类似案例比比皆是,如“黑吃黑”,它也是犯罪行为,抢劫、盗窃因赌博输掉的钱财,同样构成犯罪等。
本案中,如果瞿某非法占有其骗取的1万元,同样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普通人,遇到骗子,应报警处理。
答案是否定的,他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瞿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想法,事后主动上交了这一万元,故而不构成诈骗犯罪。
其实,本案对于瞿某来说,完全是被动的,首先遭遇骗子,是被动无奈的,刚开始时他并没有意识到是骗子,然后发现可能是骗子后,也只是抱着调侃、试试看的心态,没抱多大能成功的希望。
至于最后成功“反杀”骗子,也带有运气成分,其成功案例,难以复制。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