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法律,碰到的必然是钉子:自身疾病发作身亡,责任自负
#普法行动#
与人吵架诱发心脏病身亡,责任自负。
气死人不偿命,也不需要赔钱!法院:你有心脏病还同人吵架,不赔
不到四十岁的男子,患有心脏病,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争吵,导致心脏病发作猝死,后其亲属将与他吵架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0多万元,结果会怎么样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不赔的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发生法律效力。
死者王某和被告人荀某,二人为上海市奉贤区某社区居民。2020年11月28日早上,王某在社区弄堂门口随意停车,影响了住户进出通行,荀某看见后,便上前劝阻,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
事后不久,王某将车辆开走。
王某挪车后返回,大约上午8点40分时,双方在王某家门口再次相遇,因停车的事,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被路过的黄某劝住,返回了屋内。
然而,几分钟后,王某突然身体不适,一下子栽倒在地,黄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后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死亡原因为心脏病发作猝死,其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死亡后,其家属和荀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没能达成一致协议,随后,王某近亲属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认为,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系荀某与其吵架引发的,因而荀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荀某应赔偿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90多万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荀某没有过错,其劝阻王某停车的不当行为,虽然发生了争吵,但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死者王某患有心脏病,其事先并不知情,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死者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其自己不能控制自身情绪,诱发心脏病死亡,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因此,被告人荀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人荀某不应承担王某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某近亲属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后来,该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如今该判决已生效。
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根据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即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荀某劝阻王某停车的不当行为,双方虽然发生了争吵,但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荀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死者王某不到四十岁,其患有心脏病的情况,荀某事先并不知情,因而无法预见可能会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故荀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被告人荀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因此,被告人荀某不应承担王某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王某,在自身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其在生活中应自我调节,尽量保持情绪稳定,充分注意自身身体安全。
在车辆停放方面,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王某停车时,将车停在居民通行的主要通道上,阻碍了通行,同时也危害了消防安全,过错明显。
特别是其心脏病发作,更是自己没能调节和控制情绪的结果。
因此,王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曾经存在一种不正常的、错误的现象,即“人死为大”、“我死我有理”、一闹就赔,一打官司,没理也得“人道主义”赔偿等,扭曲了价值观,偏离了法治的轨道。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必须纠正和扭转,药方就是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
碰瓷之风不可长!
打麻将时病发不治身亡,麻友无责。
打麻旧病复发,数钱时抽筋死亡,家属起诉麻友巨额赔偿,法院:不赔
【案情简介】
死者帅某涛生前患有高血压,其喜好打麻将,经常去棋牌室打麻将。
2020年9月14日下午,帅某涛在棋牌室老板张某开设的棋牌室中,同张某等人打麻将,四人玩至五点左右时散场,帅某涛下桌数钱时,突然发现双手不听使唤,抽筋直发抖,在场人员劝他坐下来休息一会儿。
在发现帅某涛身体情况没有好转后,棋牌室老板张某及其他人员,马上联系了其家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帅某涛被送往医院救治,此后,经过多次转院治疗,帅某涛因医治无效死亡。
帅某涛去世后,其亲属认为,棋牌室老板张某,以及同桌的其他牌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帅某涛亲属将棋牌室老板张某和其他牌友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帅某涛死亡的各种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棋牌室老板张某和同桌牌友等人,对帅某涛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了帅某涛亲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帅某涛亲属不服,提出了上诉,最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本案,应如何看待?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规定的经营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界定,不能过高苛刻。
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活动现场设施等应当安全,不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因现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未予排除,造成参加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活动参加人遭受意外损害后,活动组织者应及时救助等,如果因救助不及时,或者存在救援方面的失误,或者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死者帅某涛的死亡,不是因为棋牌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其发病后,作为棋牌室经营者的老板老某,及时联系了家人和救护车,救助方面,也是尽到了应尽的法律义务的。
另外一个方面,死者帅某涛亲属认为,被告棋牌室老板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开设棋牌室,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实,这个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具有民事过错,同时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棋牌室老板张某未经批准开设棋牌室的行为,只是违反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与本案帅某涛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棋牌室老板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中与帅某涛一起在棋牌室里,自愿组局打麻将的其他牌友,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属自甘风险参与文体娱乐活动;
2、本案中死者帅某涛的发病及死亡,系其自身患有的高血压等疾病引发,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牌友,在打麻将前,知道帅某涛身体不适,或者知道其患有脑出血、高血压等疾病。
3、其他牌友在同死者帅某涛打麻将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过争执、推搡等促使帅某涛发病的危险行为,即帅某涛发病,不属他人的外部行为引起。
同时,死者帅某涛发病后,其他牌友也积极进行了救助,依法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因此,该案中的其他牌友,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帅某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也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最为了解,在明知自己患有脑出血、高血压等疾病,不宜久坐的情况下,去棋牌室打麻将,较长时间地娱乐,过错在自身。
因此,死者帅某涛的损失,依法应由其自己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死者的死亡遭遇,令人同情,但是,感情不能代表法律,法院最终判决棋牌室老板和其他牌友,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无可指责的。
小偷进屋,被抓住是心脏病发作身亡,责任自负。
小偷进屋,被主人发现控制时,其心脏病发作死亡,家属索赔81万,法院:不赔!
生活中,如果发现家里来了小偷,该怎么办?正确处理方式是报警,同时控制住小偷不能让其逃跑,但是,在实施控制时,小偷突然心脏病发死亡,这时,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几年前,广西桂林发生的一起案件,令人深思。
2018年7月10日,陈某和其儿子小陈,象平时一样,在自己家仓库里卸鸡蛋,忽然发现仓库卫生间里有一个陌生人,双方四眼一对,都感觉不对,陈某随即意识到是小偷,连忙大声质问道:“你是谁?来我家里干什么?”
这人不敢正面回答,支支吾吾几句话后便要逃走,陈某见状一边喊其儿子小陈报警,一边拉住他,不肯让他走。
一听要报警,这人一下子慌了神,急忙想要挣脱陈某离开,陈某就更加用力拉着他,两人在拉扯过程中,那人不小心踩到了一枚鸡蛋上,滑倒在地。陈某也顺势压在了他的身上,为了不让其逃跑,陈某将他压倒在地,并催促儿子赶快报警。
期间,在陈某压着他的过程中,他曾说过其身体不舒服,大概说了三次。陈某在其第一次喊不舒服时,松了一下察看,但当陈某一松劲,他就打算起身逃跑,就这样,陈某认为他是在骗自己,目的是想逃跑。所以就一直压着,直到警察赶到,这时,他们才发现这人呼吸非常微弱,显然是身体出了问题,警察立即联系了120急救,当医生赶到时,这人已经死亡。
后经查明,死者系黄某,经法医鉴定,黄某患有心脏病,初步认定为“死者胸腹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提交了逮捕申请,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两次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2019年2月28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过失致死罪提出了公诉,同时,死者黄某的家属,还提出了81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了对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公诉。
对于死者黄某家属提出的81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因本案刑事诉讼部分,公诉机关依法撤回了公诉,其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驳回了黄某家属的起诉。
对于该案,应当如何看待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一般盗窃罪,需要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
而入室盗窃,由于其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因此,无论盗窃数额多少,是否既遂,都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中,黄某已经进入了陈某家卫生间,意图盗窃,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发现后意图逃跑,陈某一边让其儿子报警,一边控制住黄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适当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至于黄某最终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患有心脏病,与陈某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陈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后果,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存在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一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构成本罪,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只是行为人主观心态上,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因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致人死亡的,他对被害人黄某的死亡,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另外,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重要的是,该行为必须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公安机关曾做过模拟实验,结果表明,陈某控制黄某的按压行为,与其心脏病发,不构成因果关系。
诱发心脏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黄某自己情绪激动,或者恐慌,但这些不能成为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的原因。
因此,本案中的受害人黄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心脏病发作,与陈某的控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陈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最后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普通善良人的正义道德标准。
因自身身体原因,疾病发作死亡,他人无过错,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种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无理也要闹一闹的做法,已被法治狠狠抛弃。
碰瓷法律,碰到的,必然是硬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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