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被强暴后,中“美男计”犯罪,被害人变被告——旧案新析
#普法行动#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这是众多了解本案全部过程后的人,不约而同发出的惊叹。
一名17岁的姑娘,被素不相识的19岁邻居男子,醉酒后强暴,报案后,警察很快破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然而,接下来事情的发展,几乎惊掉了所有人的下巴。
该犯罪嫌疑人的父母知道后,找到受害姑娘,死缠烂打,请求其放过自己儿子,多次被拒绝后,他们又找到儿子的朋友、20岁的帅气男孩,假装偶遇,认识了受害姑娘,趁其内心痛苦孤独时期,对她甜言蜜语、嘘寒问暖,展开“爱情”追求。
涉事未深的17岁姑娘,陷入爱情陷阱不能自拔,在知道真相后,还是向法院提供证明,称当初的强暴不是事实,其是自愿的,在开庭时,被告人当庭翻供。
该案的不同寻常,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随即,该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水落石出,最后,除了当初的强奸犯罪嫌疑人外,被受害姑娘、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实施“美男计”的男子,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17岁的漂亮姑娘李丽,独自一人租住在某小区的四楼。
2007年11月3日凌晨,居住在李丽对面的男子蒋伟,满身酒气闯入了李丽的房间,不顾李丽的反抗和呼救,将李丽按倒在床上,对其实施了奸淫。
天亮以后,一大早,李丽便赶到辖区派出所报了警。
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了调查,由于本案并不复杂,警察很快就固定了相关证据,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蒋伟。
同时,在充分的证据和事实面前,蒋伟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很快便移送到了法院,准备开庭审理。
仙居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对该案的开庭时间,也作出了安排,定在2008年3月的某一天。
但是,在开庭前几天,案件主审法官却收到了受害人李丽的一份书面证明,证明称她是自愿的。
办案法官随即联系了李丽本人,核实了该证明系李丽本人所写,同时李丽仍坚持称其属自愿。
对于受害人开庭前的突然改口,办案法官虽然感到迷惑,但是鉴于该案证据确凿,被告人蒋伟之前的供述,也一直稳定,对其所犯强奸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因此,法院还是决定如期开庭。
然而,在开庭时,意外出现了。原来一直对强奸犯罪供认不讳的被告人蒋伟,翻供了,称双方是自愿的,不存在强奸,与李丽的“证明”如出一撤。
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立即看出了其中的蹊跷,公诉机关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当即申请了延期审理,随后,该案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此时,该案的焦点,集中在了李丽身上,她本是该起强奸案的受害人,她的突然改口,背后必定有原因。
因此,公安机关决定,首先从李丽身上寻找突破口,很快,在侦查人员的教育和法律的震慑下,李丽交代了。
原来,李丽被蒋伟强奸,李丽报案后,蒋伟的父母四处活动,多次找到李丽,请求其放过蒋伟,要求她向办案机关出具证明,声明其是自愿的,并承诺事后重金酬谢。
李丽对此不为所动,拒绝了蒋伟父母的要求。
但是,爱子心切的蒋伟父母,并未就此放弃,而是对李丽死缠烂打,无论李丽走到哪里,蒋伟父母都能找到她,即使李丽回到老家,他们也跟着找上门。
然而,就是在这段时间里,李丽认识了高大帅气,善解人意,20岁的男子王明,自从二人认识后,王明对李丽关怀备至,经常嘘寒问暖,在得知李丽的遭遇后,不但没有嫌弃,反而对她更加关怀和照顾,期间,还帮助李丽,两人一起躲避蒋伟父母的纠缠。
这样,没过多久,李丽便和王明成了恋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但是,就在李丽自以为找到了真爱,同王明如胶似漆不能分开时,王明突然提出,他和蒋伟是朋友,希望李丽看在这份上,给蒋伟出具那份系自愿的“证明”。
得知情况后,李丽一开始非常愤怒,但是经不住王明的“爱情”攻势和苦苦相求,最后答应了,并给法院出具了那份证明。
只是,李丽不知道的是,自己这个“男朋友”王某,其实一开始就是蒋伟父母特意安排的,故意接近她,同他谈恋爱,其实都是假的,其目的是骗取她出具那份证明。
深陷爱情陷阱不能自拔的李丽,就连因出具虚假证言,犯包庇罪被关进看守所时,还没醒悟。
该案引发关注后,央视记者曾对他们两人分别进行过采访,面对央视记者,她这样说:
“至少到现在为止,我还是相信这一点的,我还相信他是爱我的,我也是爱他的。”
“我不后悔!”
可怜的姑娘,被卖了还在帮忙数钱。
在央视记者面前,王明却说:
“但我跟她注定是不可能的,没办法的。”
“从来没有过,一点爱的因素都没有。我对她的感情,就是一种对不起她的愧疚之情。”
该案最后,蒋伟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丽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王明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蒋伟的父母,犯妨害作证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呢。
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的被告人蒋伟,酒后乱性,在凌晨时间冲进受害人李丽的家里,不顾其反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
同时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所谓酒后乱性,不是免罪的理由。
对于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的被告人蒋伟,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这是情况,属刑法上规定的犯罪竞合,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以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较轻的罪被吸收。
本案中,被告人蒋伟非法侵入李丽住宅,其犯罪目的是强奸,因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强奸罪吸收,不再单独追究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丽本是强奸犯罪中的受害人,但是她在该强奸案被送到法院审理时,却受他人指使,故意违背事实,出具虚假证言,意图使被告人蒋伟逃避刑事处罚,李丽的行为,依法构成包庇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对于包庇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正是源于此规定,李丽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蒋伟的父母,爱子心切,为了帮助其儿子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虚假证明,依法构成妨害作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对于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王明,是被告人蒋伟的朋友,他受蒋伟父母指使,自己也出于哥们义气,以谈恋爱为幌子,故意接近李丽,骗取受害人李丽的信任,让李丽故意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依法构成妨害作证罪。
所以,最后法院对以上三人,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本案中的李丽,所托非人,被“爱情”迷了眼,不知不觉地掉进了别人的陷阱,中了“美男计”。
其实,本案李丽,她是有机会抽身,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的,即当王明表面身份,露出本来面目后,李丽就应该马上回头,可惜,深陷“爱情陷阱”的她,不能自拔,越走越远,最终进入了看守所。
但是,可悲的是,即使到了看守所,她还不愿意从这爱情的美梦中醒来,她仍然相信,曾经对“她嘘寒问暖、关怀备至的男朋友王明”,是真心爱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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