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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在微信回复客户消息,算加班吗?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法律人2023-06-02 10:42:070

广州普法

《铿锵法庭》栏目是广州普法全新推出的原创IP系列产品,栏目基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例和话题,以模拟法庭为场景进行深度再创作,拍摄创意普法短剧。短剧以原、被告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将案件人物具象化、案件内容故事化、案件情节悬念化、案件争议焦点化,让法理在“辩论式”普法中越辩越明,借此活泼生动的表现形式,更贴地气地传递法治正能量。

在此前推文的文末投票中

放假回消息 微信加班案》

所得票数最高

本期《铿锵法庭》

普法君就给大家分享此案

第九期|放假回复微信消息

诉请支付加班费案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身在职场的你

下班时间还要随时留意

微信工作群

及时回复客户的消息

这样的情形

是否早已见怪不怪?

可是

当回复的时长超过一定限度

是否可以认定为加班

并申请支付加班费?

一起来看看本期案例

👆点击视频回看普法剧场

法律争议焦点:

放假了也要回复微信

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吗?

以下内容均为模拟法庭的剧场式创作,并非真实庭审情况,请勿对号入座

审判长

“一锤定音”:

“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当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往往难以客观量化。本案中,原告付出了实际的劳动内容,且使用社交媒体作为工作工具,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本院认为,应当认定为加班。

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其职责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的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休假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加班频率、时长、内容及薪资标准,酌情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3万元。

案件反思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的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

对于此类劳动者“隐性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互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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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在放假时间

在微信上回复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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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参考来源:法治日报、新华网等(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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