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我小吃店消费10元,却要我赔偿8万?你自己摔倒的啊!法院:赔
#普法行动#
小吃店惹上了大麻烦!
因顾客来店里吃早餐时摔倒受伤,法院判决小吃店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赔偿受伤顾客8万多元。
近日,安徽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来店里消费的顾客摔倒受伤的小吃店老板,赔偿受伤顾客8万多元。
2020年9月19日早上,安徽无为市的王女士到一小吃店吃早餐,在取餐时,被店内隔断门槛绊了一下,摔倒受伤,当即疼痛难忍,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左踝关节骨折。
后经法医鉴定,王女士受伤的左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58.3%,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就王女士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王女士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吃店老板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15万元。
法庭上,小吃店老板辩称,事发时王女士穿着跳舞的鞋子,又因上班迟到,其在取餐时慌张奔跑,导致摔倒,其作为成年人,责任在自身。同时,店内也张贴了“小心台阶”的警示牌,地面也很干净,没有水渍和油迹,地面不存在湿滑,因而,小吃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王女士的赔偿责任。
王女士则认为,自己当时是被小吃店内的门槛绊了一下,才摔倒的,小吃店存在安全隐患,与自己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该小吃店老板在屋内设置了隔断,且隔断门槛明显高出地面,对于这一情况,小吃店没有设立警示标记,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最后,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小吃店老板承担王女士赔偿责任的60%,即8万多元,剩余的,由王女士自己承担。
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吃店老板作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提供者,应当保障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其提供的设施,没有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但是本案中,小吃店老板在屋内设置隔断,且隔断门槛明显高出地面,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同时,又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设立警示牌,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系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小吃店就餐时,应充分注意观察环境、谨慎行走,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本案王女士的摔倒,损害的发生,与其自身疏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而王女士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因此,最后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双方责任,作出了四六开的划分,判决小吃店老板承担王女士赔偿责任的60%,王女士自身承担40%。
我国民法典,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经营场所的提供者,更应当充分注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如果没有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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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