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前未停车礼让电动车,事故后,男子被判赔偿140万,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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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男子席某,驾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与骑电动自行车过人行道的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邵某受伤,昏迷不醒,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席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80多万元。
前不久,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席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18年9月,被告人席某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斑马线时,未减速及停车让行,与骑电动自行车正通过该人行横道的邵某,发生交通事故,邵某当场受伤,后经送医治疗检查,邵某全身多处骨折,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昏迷至今。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席某在事故发生时,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暂扣状态。同时,电动车驾驶人邵某,也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最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负次要责任。
随后,邵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席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80多万元。
审理中,被告席某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当,邵某骑电动自行车过人行道,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半责任,因此,自己在本次事故中,只承担同等责任,因此,对邵某的赔偿责任,只承担一半。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被告席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暂扣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故不同意对本次事故进行理赔。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席某为实际侵权人,应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责任承担的比例,由于席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同时其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停车礼让,存在严重过错,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最后,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协调和调解,被告席某主动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140万元,经法院和各方当事人认可,剩余款项从保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支付。
对此,应如何看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席某过人行横道前,未减速及停车礼让,与骑电动自行车过人行道的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伤住院,伤情严重,至今昏迷,估计呈植物人状态。
同时,席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违法驾驶机动车,对此,交警部门认定,席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有据。
根据法医鉴定,邵某全身多处骨折,伤情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这种情况,属于我们通常说的植物人状态,需要完全护理,故而产生天价赔偿,在情理之中。
本案发生后,有人提出疑问,席某为什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根据该规定,其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
2.造成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
3.负担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但无力赔偿数额达30万元以上。
由此可见,席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达不到犯罪的标准。因此,其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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