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嫖资纠纷,抢劫、杀害失足妇女后分尸,如何定性
#法律人举案普法#
“你还是个男人吗?白嫖不说,还抢劫、杀害失足妇女,还分尸……”
近日,天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抢劫案,引人深思。
【案情简介】
男子孙某,58岁,案发当天,约失足妇女董某到其住处,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因嫖资数额发生争议,孙某先是持斧头对女子董某进行威胁,要求其交出钱财,遭到拒绝后,持斧子对女子董某一阵乱砸、乱砍,女子董某当即倒在了血泊之中。
此后,孙某拿起董某的手机,将其手机里面的1100元,通过微信转走,再拿走了其包里的现金500元及手机。
最后,孙某将董某的尸体进行了肢解后掩埋。不久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孙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了公诉。
对于该案,因如何看待呢?
本案中,男子孙某的一系列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分被构成了嫖娼、抢劫、故意杀人、侮辱尸体四个方面的犯罪或者治安违法。
孙某约女子董某到其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双方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男子孙某构成嫖娼的治安违法,女子董某则属卖淫,都应当受到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本案中,由于董某已死亡,因而不再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孙某由于构成了重大刑事犯罪,因而也不会单独就其嫖娼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孙某抢走受害人董某500元现金和手机的行为,属抢劫犯罪,这没有争议。对于转走其微信里1100元的,有必要特别一提,在当今电子支付中,其具有同法定货币,现金等价的交换支付功能,因而,孙某的该行为,也属抢劫犯罪。
孙某为了抢劫,杀死董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从其打击伤害的部位,作案时的主观心态上可以看出,孙某的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非法剥夺受害人董某生命,属故意杀人。
杀人分尸,是目的是为了掩盖罪行,构成侮辱尸体罪。
以上属孙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触犯的法律规定,但是,最终对其定罪,会是这么多罪名吗?
答案是否定的,请继续往下看。
答案是抢劫罪。
本案中,孙某的犯罪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即非法劫取和占有董某的钱财。其一系列犯罪,在刑法规定上属牵连犯,犯罪竞合,被抢劫罪吸收,应依法认定为抢劫罪。
孙某的杀人行为,是其抢劫犯罪的手段,目的是获取被告人财物。
孙某杀人后分尸,目的是掩盖罪行,意图逃避法律打击,也同样属牵连竞合,不单独追究其侮辱尸体罪的刑事责任。
因而,最后对孙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对于孙某,其最后的结局,大概率是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的孙某,为了抢劫财物,杀害被害人后分尸掩埋,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极大概会率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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