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城市养狗,弊大于利,动辄赔钱没商量
#法律人举案普法#
我的狗,既没咬你也没扑你,为何要我赔偿二十万?法院:赔!
路人被狗惊吓摔倒,你的狗,即使没有咬到人家,也没有扑着她,哪怕是距离3米远,也需要赔偿。
而且,要赔偿的不是一百、两百,也不是一千、两千,而是,二十多万!
这则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恐怕会成为养狗人士的恶梦。
【案情简介】
时年62岁的欧阳老人,晚上散步时,经过李某的店面,被李某饲养的泰迪犬惊吓摔倒在地,因伤势严重,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
出院以后,欧阳老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6000元、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50963元。
狗主人李某拒绝赔偿,欧阳老人一纸讼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为自己辩解,并提供了现场视频,称其泰迪犬,对欧阳老人没有进行追赶、绊倒或者吼叫,案发时,泰迪只是往前走了约50厘米,并且是正常行走,不是冲撞或者往前扑。
法院调查发现,事发当晚,欧阳老人和丈夫散步,经过李某的店面处时,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欧阳夫妇接近,站立起来,并向欧阳老人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距欧阳夫妇约3米远。
欧阳老人见泰迪靠近,惊慌往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
同时,本案中,李某对其所饲养的犬只未拴狗绳及其他约束。
欧阳老人在看到涉案犬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时,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导致摔倒。
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是,欧阳老人的受伤,与其具有因果关系。
在经过对欧阳老人损失金额的重新计算后,法院判决,李某应赔付欧阳老人209775.03元。
这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动物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到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应认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动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而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狗还能养吗?我的狗,栓在店内的,明明是他故意逗狗被咬,为何判我全责?
【案情简介】
四川成都,李某饲养着一只秋田犬,平时在其经营的茶饮店内,用绳拴着,2019年5月20日,文某经过店门口时,蹲下来挑逗这只秋田犬,被其咬伤,事发时,狗是栓着绳的。
文某治疗出院后,将该秋田犬的主人李某,起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文某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到其店内挑逗狗,自身存在过错,同时,自己的狗是栓着绳的,尽到了管理义务,对狗采取了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应当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秋田犬属《成都市禁养22种烈性犬》之一,系禁止饲养的犬只。
不久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秋田犬的饲养人李某,承担文某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文某共计86364元。
对此,该如何看待呢?
我国《民法典》,施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饲养的秋田犬,属成都市禁止饲养的犬只,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原告文某未征得被告人李某的同意,擅自逗狗,具有一定过失,但因被告饲养的秋田犬属于《成都市禁养22种烈性犬》规定的品种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进行过失相抵减轻饲养人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中,即使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但是,由于被告人李某饲养禁止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这是民法典的的特别规定。
在我国,城市养狗,总的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养狗人士的爱心,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为自己的恶梦,养狗有风险,遛狗更须谨慎!
对此,你如何看待呢?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