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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面前无弱者,谁违法,谁担责,法不能让违法者获利

法律人2023-06-02 11:59:502

“明明是他横穿马路,却判我全责,我既赔钱又坐牢,我不服………”

因交通肇事罪刚刚服完刑的老李,丢了工作,找工作也没人要,处处碰壁,儿子也因为他坐过牢,不能考公务员,生活陷入一团糟。他一心想讨个说法。

这一切,都是因为两年前的那次车祸。

2019年8月28日晚10点,在河南郑州开出租车的老李,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正常行驶时,一位横穿马路的男子突然窜出,他反应不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老李立即报警,在原地等侯,直到交警到来。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老李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不服,他坚定地认为,马路100米处就是人行斑马线,行人不走斑马线,横穿马路,行人也是有责任的,因此拒绝签字。

然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了复议,被维持。他也随之被关进了看守所。

法院一审认为老李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5个月。

老李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但重审后,他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周律师说法】

1、本案中老李没有违反交规,其驾车属正常行驶,(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以5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

2、死者陈某横穿马路,且是在100米处有人行斑马线的情况下,突然窜出,横穿马路,属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自身具有过错。

3、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但是,本案中,老李即使有一定疏忽,操作不当,也不应该是全责。

因此,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陈某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认定老李负全责不当。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其证据效力较一般证据强,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一般情况下,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当它存在明显不当的时候,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是可以不直接引用的,是可以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下判的,这方面的案例很多。

本案中,老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3种: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2.造成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3.负担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但无力赔偿数额达30万元以上。

老李被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触犯的正是该规定中“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

具体适用上,可以认定老李负同等责任,那样,他可以不构成犯罪。

至少,这种情况,认定行人无责,车辆方负全责,是不公平的。

法治的真正内涵,应该是守法者无罪,违法者担责,而非“弱者”有理,更不应该“死者为大”,法律就是法律。

判断责任和承担义务,唯一的依据,应该是法律。

抓小偷时,致小偷病发死亡,需要赔偿81万?法院:不

生活中,如果发现家里来了小偷,该怎么办?正确处理方式是报警,同时控制住小偷不能让其逃跑,但是,在实施控制时,小偷突然心脏病发死亡,这时,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几年前,广西桂林发生的一起案件,令人深思。

2018年7月10日,陈某和其儿子小陈,象平时一样,在自己家仓库里卸鸡蛋,忽然发现仓库卫生间里有一个陌生人,双方四眼一对,都感觉不对,陈某随即意识到是小偷,连忙大声质问道:“你是谁?来我家里干什么?”

这人不敢正面回答,支支吾吾几句话后便要逃走,陈某见状一边喊其儿子小陈报警,一边拉住他,不肯让他走。

一听要报警,这人一下子慌了神,急忙想要挣脱陈某离开,陈某就更加用力拉着他,两人在拉扯过程中,那人不小心踩到了一枚鸡蛋上,滑倒在地。陈某也顺势压在了他的身上,为了不让其逃跑,陈某将他压倒在地,并催促儿子赶快报警。

期间,在陈某压着他的过程中,他曾说过其身体不舒服,大概说了三次。陈某在其第一次喊不舒服时,松了一下察看,但当陈某一松劲,他就打算起身逃跑,就这样,陈某认为他是在骗自己,目的是想逃跑。所以就一直压着,直到警察赶到,这时,他们才发现这人呼吸非常微弱,显然是身体出了问题,警察立即联系了120急救,当医生赶到时,这人已经死亡。

后经查明,死者系黄某,经法医鉴定,黄某患有心脏病,初步认定为“死者胸腹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提交了逮捕申请,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两次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2019年2月28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过失致死罪提出了公诉,同时,死者黄某的家属,还提出了81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了对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公诉。

对于死者黄某家属提出的81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因本案刑事诉讼部分,公诉机关依法撤回了公诉,其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驳回了黄某家属的起诉。

对于该案,应当如何看待呢?

【周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一般盗窃罪,需要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

而入室盗窃,由于其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因此,无论盗窃数额多少,是否既遂,都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中,黄某已经进入了陈某家卫生间,意图盗窃,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发现后意图逃跑,陈某一边让其儿子报警,一边控制住黄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适当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至于黄某最终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患有心脏病,与陈某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陈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后果,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存在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一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构成本罪,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只是行为人主观心态上,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因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致人死亡的,他对被害人黄某的死亡,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另外,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重要的是,该行为必须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公安机关曾做过模拟实验,结果表明,陈某控制黄某的按压行为,与其心脏病发,不构成因果关系。

诱发心脏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黄某自己情绪激动,或者恐慌,但这些不能成为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的原因。

因此,本案中的受害人黄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心脏病发作,与陈某的控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陈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最后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普通善良人的正义道德标准。

小案件,判明大道理!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能量,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

那种“我死我有理”,动辄赔赔赔的时代,已渐行渐远!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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