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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时,致其病发死亡,需要赔偿81万?两年前的判决说:不

法律人2023-06-02 12:10:300

生活中,如果发现家里来了小偷,该怎么办?正确处理方式是报警,同时控制住小偷不能让其逃跑,但是,在实施控制时,小偷突然心脏病发死亡,这时,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几年前,广西桂林发生的一起案件,令人深思。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0日,陈某和其儿子小陈,象平时一样,在自己家仓库里卸鸡蛋,忽然发现仓库卫生间里有一个陌生人,双方四眼一对,都感觉不对,陈某随即意识到是小偷,连忙大声质问道:“你是谁?来我家里干什么?”

这人不敢正面回答,支支吾吾几句话后便要逃走,陈某见状一边喊其儿子小陈报警,一边拉住他,不肯让他走。

一听要报警,这人一下子慌了神,急忙想要挣脱陈某离开,陈某就更加用力拉着他,两人在拉扯过程中,那人不小心踩到了一枚鸡蛋上,滑倒在地。陈某也顺势压在了他的身上,为了不让其逃跑,陈某将他压倒在地,并催促儿子赶快报警。

期间,在陈某压着他的过程中,他曾说过其身体不舒服,大概说了三次。陈某在其第一次喊不舒服时,松了一下察看,但当陈某一松劲,他就打算起身逃跑,就这样,陈某认为他是在骗自己,目的是想逃跑。所以就一直压着,直到警察赶到,这时,他们才发现这人呼吸非常微弱,显然是身体出了问题,警察立即联系了120急救,当医生赶到时,这人已经死亡。

后经查明,死者系黄某,经法医鉴定,黄某患有心脏病,初步认定为“死者胸腹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提交了逮捕申请,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两次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2019年2月28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过失致死罪提出了公诉,同时,死者黄某的家属,还提出了81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了对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公诉。

对于死者黄某家属提出的81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因本案刑事诉讼部分,公诉机关依法撤回了公诉,其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驳回了黄某家属的起诉。

对于该案,应当如何看待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一般盗窃罪,需要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

而入室盗窃,由于其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因此,无论盗窃数额多少,是否既遂,都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中,黄某已经进入了陈某家卫生间,意图盗窃,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发现后意图逃跑,陈某一边让其儿子报警,一边控制住黄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适当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至于黄某最终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患有心脏病,与陈某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陈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后果,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存在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一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构成本罪,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只是行为人主观心态上,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因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致人死亡的,他对被害人黄某的死亡,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另外,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重要的是,该行为必须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公安机关曾做过模拟实验,结果表明,陈某控制黄某的按压行为,与其心脏病发,不构成因果关系。

诱发心脏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黄某自己情绪激动,或者恐慌,但这些不能成为陈某过失致人死亡的原因。

因此,本案中的受害人黄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心脏病发作,与陈某的控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陈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最后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普通善良人的正义道德标准。

小案件,判明大道理!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能量,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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