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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感情不合,妻子雇人杀死丈夫,沉尸河底,构成何罪

法律人2023-06-02 12:15:410

“你这个歹毒的女人,我们夫妻感情不合吵架,你竟然请来杀手杀我,我死不瞑目啊…………”

近日,安徽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女子郭某某、男子曹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引人深思。

【案情简介】

安徽宿州,女子郭某某已婚,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打架。为此,郭某某便心生杀死其丈夫的想法,并支付钱财,雇请同村男子曹某某帮忙。

2010年的一天夜里,两人开始实施,女子郭某某在房门外望风,曹某某进入房间,趁郭某某丈夫不备,从背后将其勒死。此后,二人一起将尸体用棉被、编织袋包裹,再绑上石头,运到附近河边抛尸。

2020年11月,郭某某、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对杀人后沉尸河底,毁尸灭迹供认不讳。

不久前,二人被安徽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于本案,该如何看待呢?

【周律师说法】

本案正应了通常说的那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二人自以为做的神不知,鬼不觉,杀人后沉尸,毁尸灭迹。

十年后,还是被抓,那么,有网友会问,根据规定,只有案发后,被国家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才不会受追诉时效限制,本案当时没有被立案,现在已经差不多过了11年,还有效吗?

答案是有效的,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本案二被告故意杀人,且毁尸灭迹,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

本案中的女子郭某某,夫妻感情不合,如果实在过不下去了,可以选择离婚,无论如何也不该害人性命。

退一步说,她实在过不下去了,离婚又不容易的话,还可以选择一走了之,暂时离开其丈夫,外出打工,这是实践中许多遭受家暴的妇女采取的方法。

杀人,任何时候,都是错误的。

本案中的曹某某,更是法盲一个,什么钱不好挣?杀人,是严重的犯罪啊!

自然,无知不是借口,更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二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杀死其丈夫的意图清楚,目的明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曹某某,接受郭某某雇请,具体实施,共同杀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二被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丈夫出轨,患病后妻子在药中下毒,三年没死病愈,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老公曾经在外面有过情人,老婆发现后,暗中报复,但是害怕坐牢的老婆便心生一计,她在其丈夫每日必喝的药水中,放入稀释过的“老鼠药”,希望日积月累,让其丈夫慢性中毒而死。

然而,没想到的是,她的丈夫一连喝了她拌有“老鼠药”的药水很长时间,居然一点事都没有,期间,该女子曾经怀疑过“老鼠药”过期失效,数次换了新药后,还是没有效果。丈夫就这样长期饮用“加料”的药水长达三年之久,身体居然一点异状都没有。

这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这位幸运的丈夫曾经接受过大肠癌切除手术,日后按照医生的吩咐,长期服用维他命K3调理身体,而维他命K3恰好是老鼠药的解毒剂。

因此,三年来丈夫一直服“老鼠药”都没有被毒死。

期间,丈夫一度打算放弃,不再服用维他命药物的,而妻子为了确保丈夫每天都喝下自己带老鼠药的水,自己还每次亲自将维他命递给他,强制其喝,这样一来,丈夫身体一天比一天好起来了。

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妻子投毒的行为,最后还是被发现了。

【周律师说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虽然妻子通过在其丈夫的药水中掺入“老鼠药”的方式,意图使其丈夫男性中毒死亡,制造了其丈夫死亡的危险,但是,妻子要求其丈夫服用维他命的行为,又偶然地避免了其死亡的结果,同时,也没有给其丈夫造成身体上的其他伤害,反而,其丈夫在她的监督下坚持服药,身体却慢慢好起来。

因此,本案中妻子的行为,属刑法上紧急避险行为,妻子不构成犯罪。

对于这种观点,周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

我国刑法对“紧急避险”的规定是这样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它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不做犯罪评价,免除刑事追究的一种制服。

对于行为人来说,只能是有意识地,目标明确地、故意地去实施,而不可能是偶然的,无意的。

本案中,妻子要求丈夫服维他命药水,主观心态上是为了让其服用她掺入的“老鼠药”,从而慢性中毒,最后死亡。

整个过程中,妻子都不存在紧急避险的意识,至于最后其丈夫不但没有中毒死亡,反而治好了病,这属意外,不是妻子想要的结果。

因此,本案中,其妻子没有紧急避险的意识,其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妻子为了报复丈夫的出轨,对婚姻的不忠,又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于是自作聪明地给其丈夫长期地、小剂量地服用掺有“老鼠药”的药水,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从其主观心态上看,她为了报复丈夫,希望其慢性中毒,最后死亡,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其次,行为上,她积极追求其丈夫死亡这种结果发生,行动上她已经着手实施了投毒的行为。

第三,从结果上看,本案受害人,即其丈夫没有死亡,没有发生其妻子希望的结果,属偶然的意外事件,属其妻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

因此,本案中妻子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从本案情况综合考虑,该妻子,如果最后取得其丈夫的谅解,可以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量刑处罚。

最后想说的是,“最毒妇人心”,本案中,妻子竟然因为丈夫曾经出轨,便一心想要杀死他,时间长达三年,中间居然没有想过停手,实在是令人愤慨。

夫妻之间,不爱了,可以和平分手离婚,为什么一定要剥夺别人生命呢?幸运的是,误打误撞,丈夫离奇地没有受到伤害。

只是,侥幸捡回一条命的丈夫,从此以后,是否会吸取教训呢,“自古奸情出人命”,一点不假。

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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