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暴失足妇女、抢回已支付的嫖资,男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
男子袁某,大学研究生,经常进行嫖娼活动。
2018年10月22日晚,受害女子张某在舞厅与袁某相识,两人谈好价格,3000元一晚, 随后二人去酒店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因袁某不采取安全措施,女子张某不同意继续,却被袁某扇耳光、脚踢等方式殴打,女子张某因害怕,被迫和袁某发生了性关系,还被要求拍摄下了视频。
2018年10月19日,袁某与受害女子王某谈好价格,约定交易,当两人到达酒店,准备发生关系时,袁某拒绝采取安全措施。女子王某不同意继续,准备离开,袁某拉住王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王某拼命反抗,却遭到袁某一阵殴打,被迫放弃反抗,二人完成了交易。
2018年10月25日晚,受害女子汪某,在舞厅结识袁某后,两人谈好价格,约至酒店房间内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袁某故技重施,以同样的手段,强行与女子汪某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女子汪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袁某抓获。
袁某到案后交代,其在与失足妇女交易时,不但强迫失足妇女发生性关系,事后,还利用失足妇女不敢反抗的心理,将自己预先支付的嫖资抢走。
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
【周律师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违背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在我国,失足妇女的性自主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虽然袁某和被害妇女约定进行性交易,但是,交易过程中,因袁某拒绝采取安全措施,被害妇女不同意继续,此时,袁某采取殴打、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规定,构成强奸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本案中,袁某强奸三人,单就此项罪名,就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期徒刑。
对于本案中袁某的这一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袁某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有两点:
1、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受害女子从袁某处所得的嫖资,属非法所得,袁某要回,不构成犯罪。
2、袁某抢回的嫖资,是其事前支付给受害女子的,本来就是他自己的钱,因而袁某不构成犯罪。
对此观点,周律师认为,是错误的,本案袁某依法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它侵犯的是财产权的占有权和人身安全。
本案中,袁某按交易约定,将嫖资支付给了受害女子,其财产权利便发生了转移,受害女子取得了该财产的占有权,在此,即使受害女子取得该财产的方式不合法,但是,有权处置的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收缴等。
换句话说,即使是非法财产权利,也同样受刑法保护,比如抢劫毒资、赌资等,同样构成抢劫罪。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劫行为,便构成抢劫犯罪。
因此,本案中袁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本案中的袁某,同时犯强奸罪和抢劫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和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意见?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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