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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养狗人士须勤勉尽责,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赔、赔、赔

法律人2023-06-02 12:46:470

这狗还能养吗?我的狗,栓在店内的,明明是他故意逗狗被咬,为何判我全责?

【案情简介】

四川成都,李某饲养着一只秋田犬,平时在其经营的茶饮店内,用绳拴着,2019年5月20日,文某经过店门口时,蹲下来挑逗这只秋田犬,被其咬伤,事发时,狗是栓着绳的。

文某治疗出院后,将该秋田犬的主人李某,起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文某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到其店内挑逗狗,自身存在过错,同时,自己的狗是栓着绳的,尽到了管理义务,对狗采取了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应当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秋田犬属《成都市禁养22种烈性犬》之一,系禁止饲养的犬只。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秋田犬的饲养人李某,承担文某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文某共计86364元。

对此,该如何看待呢?

我国《民法典》,施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饲养的秋田犬,属成都市禁止饲养的犬只,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原告文某未征得被告人李某的同意,擅自逗狗,具有一定过失,但因被告饲养的秋田犬属于《成都市禁养22种烈性犬》规定的品种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进行过失相抵减轻饲养人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中,即使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但是,由于被告人李某饲养禁止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这是民法典的的特别规定。

我的狗,既没咬你也没扑你,为何要我赔偿二十万?法院:赔!

【案情简介】

路人被狗惊吓摔倒,你的狗,即使没有咬到人家,也没有扑着她,哪怕是距离3米远,也需要赔偿。

而且,要赔偿的不是一百、两百,也不是一千、两千,而是,二十多万!

时年62岁的欧阳老人,晚上散步时,经过李某的店面,被李某饲养的泰迪犬惊吓摔倒在地,因伤势严重,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

出院以后,欧阳老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6000元、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50963元。

狗主人李某拒绝赔偿,欧阳老人一纸讼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为自己辩解,并提供了现场视频,称其泰迪犬,对欧阳老人没有进行追赶、绊倒或者吼叫,案发时,泰迪只是往前走了约50厘米,并且是正常行走,不是冲撞或者往前扑。

法院调查发现,事发当晚,欧阳老人和丈夫散步,经过李某的店面处时,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欧阳夫妇接近,站立起来,并向欧阳老人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距欧阳夫妇约3米远。

欧阳老人见泰迪靠近,惊慌往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

同时,本案中,李某对其所饲养的犬只未拴狗绳及其他约束。

欧阳老人在看到涉案犬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时,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导致摔倒。

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是,欧阳老人的受伤,与其具有因果关系。

在经过对欧阳老人损失金额的重新计算后,法院判决,李某应赔付欧阳老人209775.03元。

这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动物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到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应认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动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而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轿车撞上宠物狗,狗没事,车坏了,交警:“狗”的全责!

前不久,湖南省长沙市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最后还上了法院,引人深思。

【案情简介】

童某出门遛狗时未给狗栓绳,其狗横穿马路,与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丰某车辆受损。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丰某属正常行驶,不负责任。

童某的狗,经宠物医院检查,没有受伤。丰某的车辆维费共计4837元。童某认为车与狗相撞,狗未受伤,而车辆严重受损,不符合常理,不排除车辆在事故之前就已受损,因而拒绝赔偿。

最后,法院判童某赔偿丰某车辆维修费4837元。

对此,该如何看待?

我国今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本案中,童某出门遛狗,没有按规定给狗栓绳,导致其狗在马路上乱窜,横穿马路,与正常行驶的丰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童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典特别作出了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因此,本案中,童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丰某的车辆损失维修费用。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童某在诉讼中,仅向法院提交了宠物医院出具的系列检查证明,这只能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其狗没有受伤,不能成为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童某主张丰某的车辆受损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此前就是坏的,但是,他没能提供出有效证据证明,童某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而,其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常言道“打死癞子赔好人”,童某的过错,在本案中是十分明显的。

本案中,童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遛狗时,没有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丰某车辆受损的后果。童某应当为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童某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狗,有着以下法律责任。

在我国,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属特殊侵权,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比如,受害人无视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狗的主人,必须尽到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刚刚于今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对此,你有何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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