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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酒店病发身亡,家属起诉酒店索赔90万,法院:酒店无错,不赔

法律人2023-06-02 13:13:010

66岁的陈老太因患肺炎,在其子女的陪同下,到厦门就医,当晚,他们就近入住了一家酒店。登记入住时,他们没有对酒店工作人员告知陈老太患病的情况。

中途,陈老太子女外出离开酒店,留下陈老太独自一人在酒店房间里。

突然,陈老太病发,其在拨打了子女手机后,乘坐电梯下楼求助,不料在电梯内吐血昏迷。

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最后陈老太却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陈老太家属认为,酒店管理不规范,三楼公共区域无服务人员值班,陈老太病发后,酒店服务人员没有帮助病人平躺、实施急救,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

酒店方辩称,事发前,他们不知道陈老太有病,入住时也表现正常,老人发病晕倒后,酒店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送医。

因为不清楚情况,也不是专业救护人员,因此不敢贸然挪动老人,但是,他们采取了必要措施,把电梯降至一楼,保持通风,等待救护车。

随后,酒店经理陪同就医,垫付了急救费用。因此,酒店方尽到了安全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死者本人及家属存在过失,子女未充分看护,且老人子女在接到老人求助电话后,仍未及时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沟通。

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方尽到了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应当承担本案侵权赔偿责任,依法驳回了陈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周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里宾馆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是有限度的,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这个合理的限度,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法律特别规定,二是双方的约定,三是行业标准,四一般善良人的标准。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两个方面。

1、酒店方提供的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安全隐患,陈老太的死亡,与酒店设施和服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酒店方在设施和提供的服务方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瑕疵。

2、陈老太发病后,酒店方及时施救,尽到了照顾和救护的责任。

本案中,陈老太从昏迷到被酒店工作人员发现间隔不到3分钟,自发病至被送医抢救不到11分钟。

在此期间,酒店服务人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保持电梯空气畅通、全程陪同救治、垫付医疗费等,尽到了必要其应尽的救助义务。

陈老太在昏迷时,酒店服务人员不了解病情,不是专业救护人员,为避免给陈老太造成伤害,不擅自挪动,是合理性的。

因此,本案中的涉事酒店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陈老太的死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老太患有肺炎,在就医时,入住酒店,一方面,陈老太及其家属,没有对酒店服务人员告知其患病的事实,导致酒店方无法充分注意和提供必要的医护服务,为此,陈老太和其家属,具有过错。

另外一方面,陈老太家属中途离开酒店,留下患病的陈老太独自一人在酒店房间,无人陪同,是十分错误的,这也是陈老太发病,以及发病后救护不及时死亡的重要原因。

最后一个原因,即陈老太死亡,是因为自身患有的疾病引发,主要责任在陈老太自身。

因此,本案陈老太死亡的原因,主要在陈老太自身和其家属照顾不到位,其侵权责任,应由本案原告承担。

我国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明确的规范,完全可以称之为有法可依了。

以前那种“我死我有理”“我弱我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已被法治抛弃得越来越远。

一切问题,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用法律的方式解决,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而非“和稀泥”,才能让群众真正获得安全感,司法才有公信力。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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