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项链被抢,女子为拿回项链,主动和劫匪发生性关系,构成何罪
老家农村的姑娘小莉,在城市打工,省吃俭用工作了几年,攒了一笔钱后,给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谁知道一天下班回家的路上,她遇到了持刀抢劫的男子张某,金项链被抢走,小莉疼惜刚买不久的金项链,心有不甘,便主动提出和劫匪男子张某发生性关系,条件是退还其金项链。
张某听后,答应了小莉的要求,在和小莉发生性关系后,将金项链退还给了小莉,然后离开。
随后,小莉报了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周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其构成何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犯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因而,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有抢劫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而且属严重的暴力犯罪。
本案中,张某抢劫小莉的金项链,抢劫行为已完成,小莉的金项链,已经从小莉的控制之下,转移到了张某手里,张某依法构成抢劫犯罪。
后面,因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张某退还金项链给小莉,法律性质上,属退赃,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对于本案,有一种观点认为,判断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关键是看其与小莉发生性关系,是否得到她的同意,是否违背其意志。
本案中,二人发生性关系,是小莉主动提出来的,可见张某没有违背小莉的性自主意志,可认为小莉主观上是同意和张某发生性关系的。因此,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某不构成强奸犯罪。
对此观点,周律师不认同,周律师认为,本案张某依法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如下: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本案中,小莉用自己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钱,购买的心爱的金项链被抢后,心有不甘,为了让张某退还项链,她不得已提出发生性关系,以此拿回项链,况且张某还持有刀,从小莉内心来说,他张某发生性关系,她是不愿意的。
在此情况下,小莉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这是在被胁迫下,作出的违背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行为,这种意思表示,不是真实的,是违背其性自主权的。
因此,在这种受胁迫的情况下,二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小莉“主动”的,张某也依法构成强奸罪。
分析和看待小莉的“主动”,不能片面地看,更不应该把当时她所处的环境割裂开来看。
应该看到,她作出这种表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为挽回自己的财产,作出的违背内心真实意思的行为,不是自愿的。
因此,本案中的张某,应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的张某,同时犯强奸罪和抢劫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和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意见?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