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法律,破碎的必然是自己的节操
小帅哥欲结束“姐弟恋”,却被大姐告强奸,法院:诬告陷害!
18岁的小伙子胡某,是广东东莞某理发店的发型师,其在工作中认识了33岁的女子周某,二人在一次酒后乱性后,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后来,不愿继续保持这种关系的胡某,为了躲避女子周某的纠缠,离开了广东,并拉黑了周某的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
周某无法联系上胡某,便拨打110报警,称自己被其强奸,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属男女情感纠纷,不予立案,周某不服,到派出所大吵大闹。
为此,公安机关认为,女子周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强奸,涉嫌构成犯罪,遂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最后,周某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周律师说法】
虚构事实,谎报警情,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内行政拘留的处罚。
本案女子周某,在被公安机关告知其与胡某之间属男女感情纠纷,不属强奸犯罪后,不依不饶,还大闹派出所,捏造事实,坚持诬告胡某强奸,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周某诬告胡某强奸,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手臂的旧伤,谎称系胡某强奸时造成的,其诬告陷害、意图使胡某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意图明显。
同时为了达到目的,其到派出所大吵大闹,可见其诬告陷害的犯罪意志更加坚决。因此,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法院最后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期,在网络上出现多起爆料被强奸的新闻,先是阿里女员工食堂举报事件,近两天又有钱枫被爆性侵案等,但是,最后所谓的“强奸”,均被公安机关通报“不存在”。
对此,古人有云,“奸出妇人口”。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一切重证据,讲法律,诬告陷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本案中这个为“爱”疯狂的大姐,正独自在监狱里唱“爱的代价”,对此,周律师认为,“碰瓷”法律,破碎的必然是自己的节操!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愿天下无讼!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