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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盗窃案!偷自己的车,构成盗窃罪吗?

法律人2023-06-02 14:09:450

刘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因为市场的变化,公司的经营越来越困难。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更让他的公司雪上加霜,公司的资金链即将断裂。后来,经人介绍,他认识了李某,刘某便将自己价值70多万元的奔驰轿车质押给李某,借款36万元。

借款即将到期时,刘某无法按期还款,他便动起了歪脑筋,他来到李某的住处,偷偷地将停在小区内的奔驰轿车开走了。

此后,他又以同样的方法,将该车质押给另外一个人,借款25万元。

随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被抓获归案。

后公诉机关以刘某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以刘某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对于本案,有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是本案奔驰车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并没有发生变更,刘某开走自己车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因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可以是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可以是他人临时占有的财物。

比如,顾客寄存在超市、商场的物品,在顾客寄存行为完成后,超市、商场便取得了该物品的临时占有权。此时如果该物品被盗,受损失的是超市、商场,而不是寄存人,超市、商场是需要赔偿的。

再如果,寄存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而不是正常的方式,拿回自己寄存在超市、商场的自己的物品,也属盗窃行为。

本案中,刘某和李某达成借款协议,以该奔驰轿车作质押,双方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关系,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从双方按照质押约定,刘某将车辆交付给李某时起,李某便合法占有该车辆,李某的该占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是合法的。

另外,本案中,刘某和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有一个瑕疵,即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车辆质押,应当到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但是,虽然双方没有办理质押登记,只是在法律效力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并不影响李某对该车辆的占有。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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