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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子洗澡,后以此勒索钱财和要求发生性关系,构成何罪

法律人2023-06-02 14:14:550

张女士居住的房屋,在楼梯的过道旁边,并且在此还开有一个小窗户。

张女士在一次洗澡时,由于没有拉好窗帘, 被路过的刘某拍了照。事情发生后,刘某不断往张女士手机上发送其洗澡的照片,同时威胁张女士,如果想要拿回照片,就得准备好10万元现金给他,否则就将她洗澡的照片公开。

张女士报警,在警察的指导下,张女士和刘某谈妥了价钱,约好地点准备交易。

然而,就在警方部署抓捕的时候,刘某突然给张女士发来信息,提出见面的时候,还要跟她发生性关系,如果不同意的话,再多加一万元。

张女士拒绝了刘某的该要求,然后双方继续按照事先谈好的5万元价格,相约在地下车库见面。

刘某刚一拿到钱,早已在此布控,等候多时的警察一拥而上,将刘某当场抓获。

【周律师说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敲诈勒索张女士,张女士报警后,在警察的介入后,双方谈好的价格5万元,刘某无论如何都是占有不了的,因为这5万元,一直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

刘某和张女士交易时,这5万元钱,即使脱离了张女士的控制和占有,事实上,刘某也是不可能控制和占有的,它实际上掌握在公安机关的手中。

因此,他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刘某是不可能实现敲诈勒索犯罪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律师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被告人刘某的主观心态上看,他具有敲诈勒索犯罪的故意的,同时他也积极地去实施了,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只是,受害人张女士已报警,他不可能完成犯罪,这一情况,他是不知道的,但这不影响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是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是,如前所述,由于本案公安机关的介入,被告人刘某客观上不可能实现对这5万元的占有,后来的犯罪,也确实如此,属刘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未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是不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同张女士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后,未得到张女士同意,被拒绝后,他便没有再提,也没有预备和实施,这属于思想犯范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思想犯是不构成犯罪的。

本案中,刘某提出见面时,张女士如果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要多加一万元的要求,被张女士当场拒绝,后双方达成了以5万元删除照片的合议,因此,刘某的这一行为,为犯意表示,依法不构成强奸犯罪。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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