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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强奸了,就在那草丛里,呜呜……”——谎报警情:行拘

法律人2023-06-02 14:20:140

“我被强奸了,我要报案,就在那桥洞下面的草丛里,呜呜………”

7月18日上午10点多,浙江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高新园区派出所接处警大厅里,一名妇女向民警撕心裂肺地哭诉着。

接警后,民警火速联合分局刑警对案件展开侦查。

然而,几天后,被警察带走的,却是开头报案称被强奸的妇女,她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 ,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浙江湖州警方办理的一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引人深思。

原来,当天上午,女子孙某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警,称被前同事张某性侵。

女子孙某说,7月17日下午,她约其前同事张某在某饭店见面,见面后,张某便用电动车载着她来到一处桥洞下,在草丛上强奸了她。

然而,警察经过调查后发现,无论是现场勘查结果,还是医院出具的妇科检查报告,乃至孙某当天的行程路线,都与其所说的严重不符。

7月20日,民警传唤了女子孙某,在种种证据面前,孙某慌了手脚,承认自己谎报了警情。

原来,女子孙某与其前同事张某是情人关系,孙某的丈夫发现后,二人经常为此吵架。

事发当天,二人再次吵架后,女子孙某离家出走,手机关机后在外独自过夜,并没有联系张某。

18日早上8点多,孙某丈夫找到她,怀疑她昨晚又和张某“幽会”。

女子孙某恼羞成怒,索性谎称前晚是和张某在一起,而且还被他强奸了。

其丈夫怒不可遏,便强行带着孙某到派出所报案,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目前,女子孙某因谎报警情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一、女子孙某谎报警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虚构事实,报假警,不但浪费警力,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10以内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本案女子孙某如果自愿同情人张某发生了性关系,被丈夫发现后,报警称被强奸,张某构成强奸罪吗?

答案是不能。

根据我国刑法,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违背妇女的意志,是指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当时,只要当时妇女意识清楚,自愿的,事后女方因种种原因反悔,称被强奸的,男方依法不构成强奸犯罪。

三、该女子孙某的丈夫,不知情,属被蒙骗报警,不属谎报警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不应受处罚。

四、婚内出轨,不但是不道德的,还是违法的,无论男女,都不应去做。

自古奸情出人命,因出轨导致的惨祸比比皆是,应该引以为戒!

卖淫女被“白嫖”,报警谎称遭强奸,被行政拘留。

近日,浙江永康警方办理的一起治安处罚案件,引人深思。

警方在接到女子王某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了调查。然而,调查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

原来,王某是一卖淫女,事发当天,她和嫖客胡某谈好价格,一夜800元,支付方式为事前支付400元,第二天早上再支付400元。

谁知道,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胡某一分未付,偷偷溜走了。王某一气之下报了警,谎称自己被强奸。

最后,王某被行政拘留19天,胡某被拘留12天。

一、为什么对卖淫女王某拘留19天,对胡某拘留12天呢?

本案中,王某具有两个违法行为,即卖淫和谎报警情,扰乱社会秩序。

警方对王某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故其被行政拘留19天。

胡某仅一个违法行为,即嫖娼,故警方对其行政拘留12天。

二、本案中胡某构成强奸罪吗?

不构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双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谈好价格后,发生性关系,当时王某是自愿的,没有违背其意志。事后因胡某未付嫖资而反悔,无效。

三、王某谎报被强奸,还向警察报案,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答案是,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诬告陷害罪,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捏造犯罪事实,进行诬告的行为,另外一方面也要求其主观上,必须有让对方遭受刑事追究的故意,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本案中,王某报警谎称被胡某强奸,这是一种诬告的行为,但她在主观上只是因为胡某没支付嫖资而愤怒,其目的只是泄愤,并没有一定要让胡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心态。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四、本案中王某和胡某达成了一致“协议”,事后胡某反悔,是否构成违约?他是还否需要支付800元?

卖淫嫖娼在我国是违法行为,因此他们的“协议”是无效的。

所谓违约,是建立在有效合同的基础上的,因此,胡某不构成违约。也不再需要支付800元嫖资给王某。

与男闺蜜一番亲热,发生性关系后,被男朋友发现了,便报警称被强奸,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换来的是公安机关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近日,烟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据《潇湘晨报》报道,7月2日,烟台市公安局下辖某派出所接到女孩小刘的报警,称其被男子李某强奸。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很快将男子李某传唤到案,然而,李某的陈述,和女孩小刘的说法大相径庭,出入很大。

接着,公安机关经过深入的调查,案情逐渐明朗,办案人员再次询问报案的女孩小刘,在大量证据面前,女孩小刘才承认,当初同李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被男朋友发现后,担心被责怪,无法交代,所以才谎称被强奸,报了假警。

后来,女孩小刘,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这则新闻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虚构事实,报假警,不但浪费警力,给本来就警力不足,工作压力大的公安机关带来额外负担,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10以内行政拘留的处罚。

虚构事实,报假警,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种违法行为,是零容忍的。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虚构事实谎报警情的,规定可以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10以内行政拘留的处罚。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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