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办坏事,谁该赔偿谁?民法典:欲知详情如何,请听我来分解
据《潇湘晨报》8月9日报道,江苏徐州,一只猫掉进了电梯井,一名男子见状连忙去救猫,没想到自己也掉了下去,导致腿部骨折,还把猫给压死了。
后来,还是消防员赶来,才将该男子救起,送往医院治疗。
对此,有网友评论道:“好心办坏事”、“可怜的猫,人和猫都好惨”。
这则新闻事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解决?
1、猫的主人:赔我的猫,它死得好惨!
2、男子:赔我医疗费,我好痛!
那么,对于本案,到底谁该赔偿谁,责任如何划分,应该如何处理呢?
请继续往下看,周律师给你答案。
宠物猫,是猫主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民法典一开始就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猫主人的猫,被压死了,虽然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应该承担的吧?
因为民法典有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民事主体财产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该男子压死了猫,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赔偿猫的主人。
事实果真如此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案中,该男子是做好事,是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
事实上,该男子这种助人为乐,做好事的行为,不但道德上是应当受到表彰的,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我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规定的“造成受助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因此,该男子因自愿施救、做好事造成受助人的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属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我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属于没有侵权人的情形,那么,根据该规定,猫主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适当经济补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男子为救猫而受伤,如果他向猫主人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猫主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无论如何,该男子自愿救助猫的行为,都是助人为乐精神的体现,应当得到提倡和鼓励。
法律规定的免责和经济补偿,主要是为了免除好心人的后顾之忧,鼓励大家做好事,弘扬社会优良传统和美德。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功能,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会让好人吃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