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狗,既没咬你也没扑你,为何要我赔偿二十万?法院:赔
路人被狗惊吓摔倒,你的狗,即使没有咬到人家,也没有扑着她,哪怕是距离3米远,也需要赔偿。
而且,要赔偿的不是一百、两百,也不是一千、两千,而是,二十多万!
时年62岁的欧阳老人,晚上散步时,经过李某的店面,被李某饲养的泰迪犬惊吓摔倒在地,因伤势严重,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
出院以后,欧阳老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6000元、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50963元。
狗主人李某拒绝赔偿,欧阳老人一纸讼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为自己辩解,并提供了现场视频,称其泰迪犬,对欧阳老人没有进行追赶、绊倒或者吼叫,案发时,泰迪只是往前走了约50厘米,并且是正常行走,不是冲撞或者往前扑。
法院调查发现,事发当晚,欧阳老人和丈夫散步,经过李某的店面处时,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欧阳夫妇接近,站立起来,并向欧阳老人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距欧阳夫妇约3米远。
欧阳老人见泰迪靠近,惊慌往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
因此,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本案中,李某对其所饲养的犬只未拴狗绳及其他约束。
欧阳老人在看到涉案犬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时,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导致摔倒。
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是,欧阳老人的受伤,与其具有因果关系。
在经过对欧阳老人损失金额的重新计算后,法院判决,李某应赔付欧阳老人209775.03元。
这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动物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到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应认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动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而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属特殊侵权,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1、一般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比如,受害人无视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狗的主人,必须尽到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栓绳,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其犬只的行为,造成了老人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
在此过程中,摔倒老人,不存在故意,因而,本案李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的这一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刚刚于今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2、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