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醉亡,赔偿责任,不宜一刀切,更不应动辄就是赔!赔!赔
酒文化,在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盛唐诗仙李白酒后名句“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与尔同销万古愁!”,言犹在耳。
现代酒局应酬桌上:“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出血”等,随处可见。
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真的喝出血,丧了命,该怎么办?
从现有的判例看,饮酒死亡的,酒局组织者和同饮者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赔!赔!赔!!
北京大兴一男子酒后死亡,同饮者被判赔偿10万多元。
2020年1月16日,死者与五人一起聚餐饮酒,席间,六人相互之间曾有劝酒行为。
聚餐结束时,死者出现醉酒状态,昏迷不醒。
事后,死者家属认为,五名同饮者没有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没有联系120救护中心,直到死者没有了生命体征时,才联系120急救中心,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后死者家属将五名同饮者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死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共计47.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与死者共同饮酒,五被告对死者负有照顾义务,在死者醉酒后,五被告仅将其扶到床上休息,而没有联系120急救,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五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8万元。
一、死者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等最为清楚和了解,饮酒时,对自身安全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饮酒时,负有自我控制和约束的责任。
因此,在参加聚会,饮酒活动中醉酒死亡,死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本案中,共同饮酒的五被告,在聚会饮酒的过程中,对同饮的死者负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在死者醉酒后,还负有看护和送医急救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而,本案中的五被告,对死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聚会饮酒,乐极生悲,同饮者赔偿20万。
广西玉林某男子,在家中组织聚会喝酒,其同学饮酒后死亡,同饮者共同赔偿20万。
2017年12月6日晚,广西玉林周某某,在其家中宴请傅某平等同学,当时一起参加聚会的,还有傅某平的两名同事,酒会上,大伙兴致很高,开怀畅饮,还相互劝酒,大家都喝了不少白酒。
在喝酒途中,傅某平突然昏倒,昏迷不醒,大家连忙将他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后,死者傅某平的亲属,要求当晚参加聚会饮酒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2017年12月8日,经过调解,事发当晚参加聚会饮酒的人,与死者傅某平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一共赔偿死者傅某平20万元。
1、2016年1月,柳州的吴某、阿亮邀请阿贵等人到家中吃团年饭。当天有十人一起饮酒,当时大家没有没有相互劝酒,但阿贵在酒后意外猝死。
后法院判决吴某、阿亮两人赔偿死者家属共计4.4万余元,其他共饮者每人赔偿2000元。
2、北京的汤某与家人一起外出游玩,中午喝酒后,晚饭时又同苏某一起饮酒,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为醉酒死亡。
汤某家属起诉后,法院最后判决苏某赔偿死者汤某家属共计18万多元。
3、2016年11月,浙江台州男子吴某应张某邀请参加聚会,喝醉后被独自留在车中,不幸身亡。
后吴某家属将当天参与聚会的10人一起告上了法庭,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6万余元。
以上各种赔偿案例,同饮者无一列外地是被认为没有对死者尽到照顾和送医急救的义务,因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如果同饮者充分注意,尽到了相关义务,没有过错,是否还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不需要赔!
生日宴后好友醉亡,寿星变被告,法院判决:不赔!
2021年初,被告付某生日,麦某应邀去酒吧参加其生日宴会。
当天的生日宴会,大家非常尽兴,都喝了不少酒,宴会一直进行了5个多小时。结束时麦某醉态已显,站立不稳。
付某便和大家一起把他扶到卫生间呕吐、冲洗清醒,然后又联系了麦某家人,将其接走回家。
二十多个小时后,麦某被发现死亡,经医院诊断,麦某死于急性酒精中毒。
此后,麦某家属将酒局组织者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8万多元。
1、通过查看事发酒吧监控视频,认定付某尽到了现场照顾的应尽义务。
发现麦某醉酒后,付某等人先是扶他去卫生间冲洗清醒,然后联系了其家人,将他接回家,在等候期间,付某还特意叫来服务员照顾,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2、死者麦某当时的情况,符合一般醉酒者的状态,不属于紧急情况,不需要马上送医。
据证人证言证实,麦某当时还有打呼噜的情况。
3、死者麦某自身患有疾病,还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是,这个情况,被告付某并不知道。
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一个案件,法院之所以这样判,是因为被告人付某作为酒局组织者,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
对于共同饮酒者死亡,同饮者、酒局组织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呢?
请继续往下看,周律师给你答案。
一、刑事责任。
对于恶意劝酒,不依不饶,或者明知别人身体不适,有疾病不能大量饮酒,而强行劝酒,被害人醉酒后又不尽照顾、送医等义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
司法实践中,曾有冬天劝酒致人醉酒后,没有将其照顾、护送回家,致使其冻死,事后被认定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例。
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共同饮酒,都不会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极个别情况。
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恶意劝酒,不喝就是不给面子,“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出血”等,存在明显过错,造成饮酒者死亡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饮酒,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强迫性劝酒的。
比如,用“不喝就是看不起自己,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强迫对方喝酒,恶意劝酒的行为。
或者在明知对方已醉酒,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身体不适,或者有基础性疾病不能饮酒等,仍劝其饮酒。
3、同饮者醉酒后,未将其安全护送,或者送医的。
4、同饮者酒后驾车,未进行劝阻,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总的来说,共同饮酒者,或者酒驾组织者,对醉酒者负有照顾、送医等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造成其死亡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绝不能不分情况,不论责任,只要出了事,死了人,一律判决赔!赔!赔,这是错误的。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