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发生性关系后,女子反悔,构成强奸吗?真实案例告诉你:未必
与男闺蜜一番亲热,发生性关系后,被男朋友发现,为了逃避责任,便报警谎称被强奸,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换来的是公安机关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近日,烟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引人深思。
据《潇湘晨报》报道,7月2日,烟台市公安局下辖某派出所接到女孩小刘的报案,称其被男子李某强奸。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很快将男子李某传唤到案,然而,李某的陈述,和女孩小刘的说法大相径庭,出入很大。
为此,公安机关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案情逐渐明朗。
当办案人员再次询问报案的女孩小刘时,在大量证据面前,女孩小刘承认,当初同李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被男朋友发现后,担心被责怪,无法交代,所以才谎称被强奸,报了假警。
后来,谎报警情的小刘,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该起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虚构事实,报假警,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内行政拘留的处罚。
本案中的李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其和女子小刘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小刘的意志,小刘事后反悔的,无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是否构成强奸,取决于妇女当时的意志,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否同意。
如果当时同意,事后反悔的,男性不构成强奸。
男子朱某和女子杨某,二人在酒吧邂逅相识,一起喝酒,相谈甚欢,相见恨晚。
此后,二人几乎每天都见面,一起喝酒。
某天晚上,两人一起去女子杨某所住的公寓聊天谈心,聊着聊着,两人开始在厨房里站着发生性关系,不料此时,女子杨某的闺蜜室友突然回家,撞见了这一切。
女子杨某马上停止,向闺蜜哭诉因为朱某身材高大,自己害怕,不是自愿的,自己被强奸了,并报了案。
最后,司法机关认为男子朱某,与女子杨某在厨房里站着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女子杨某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犯罪。
一、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强奸犯罪,只要是男子违背了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了性关系,便构成强奸罪,而不管两人采取的什么姿势和什么体位。无论是躺着、坐着或者其他姿势,都可能构成强奸犯罪。
所以,重点是考察二人发生性关系时,女子杨某是否愿意。
二、从本案情况来看,没有违背女子杨某的意志,朱某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从常理看,二人相识后,几乎每天都见面,说明女子杨某对朱某,是有好感的。
案发当晚,女子杨某邀请朱某去起住处,当时她是知道同住闺蜜室友不在家的,后来二人在厨房里发生性关系,根据生活常理来看,如果女子杨某不是自愿的,站立发生性关系肯定是不太可能的。
只是在中途,其闺蜜室友突然出现,撞见了她和别人站着发生性关系场面,才改口称自己遭到了强奸。
同时,整个过程,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女子杨某不愿意,不同意和进行了反抗。
因此,从本案中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姿势和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男子朱某,违背了女子杨某的意志,故朱某不构成强奸犯罪。
醉酒后,稀里糊涂与人发生了性关系,醒来后报警,算不算强奸?
近来,广东深圳的一起强奸案件,给出了答案。
某天凌晨5时许,被害人、女子樊某某约被告人、男子唐某某一起喝酒,大醉。
酒后,被告人唐某某便送樊某某回家,到家后,被告人唐某某见樊某某醉酒,意识不清,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后来,女子樊某某的男朋友回家,见二人衣衫不整地睡在床上,逐叫醒了女子樊某某。
樊某某发现被强奸后,随即拨打了电话报警。
当晚,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其对趁女子樊某某醉酒之际,进行强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经公安机关鉴定,女子樊某某体内,检出被告人唐某某的DNA。
目前,唐某某已被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案中,受害人行为处于醉酒状态,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
符合该规定的其他手段。
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违背女子樊某某意愿,趁其醉酒之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依法构成强奸罪。
因此,本案案情虽然和前两个案例相似,但是,关键情节不同,本案中受害人因为醉酒,意识不清醒,属于刑法规定的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情形。
对于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取决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妇女当时的意志,她当时是否同意。
如果当时同意,事后反悔的,男性不构成强奸。
但是,刑法规定上的这种“同意”,还须排除被害人醉酒、被下迷药等意识不清楚的状态下,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