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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上门,独居女子假冒小偷同行骗其两千元,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人2023-06-02 16:02:210

生活中,当受到不法侵害,自己处于弱势时,实施正当防卫,采取暴力手段是不足取的,也是最难成功的。

如果无法力敌,那就智取,“智慧型”防卫更可取!

本文介绍的两个案例,值得学习和借鉴。

案情简介:

夜晚,家住农村的女孩小芳独自回家,当她快到家门时,远远看到有个男子似乎正在开自己家门锁,小芳便躲在一旁看着,经仔细观察,该男子果然正在开自己家门锁。

此时,小芳突然心生一计,她壮着胆子,大摇大摆地走上前,拍了该男子肩膀一把,把他吓了一跳,小芳转而笑着说:“大哥,打不开锁啊?你这技术还需要再练练!”

该男子原本以为是来抓自已的,但是他听到小芳这样说,再看她的表情,立马领悟到:原来是同行啊!

小芳趁机提出,她可以帮忙开锁,该男子也马上回应,按道上规矩,见者有份,等会儿偷得的钱财三七开。

两人开始讨价还价,小芳假装生气地说:“算了,看你也不是讲义气的人,我给你打开锁,偷得的钱财我都不要,你先给我2000块吧。”

男子想了想,担心夜长梦多,便同意了,当场给了小芳2000块钱。

这时小芳说:“我这开锁技术是祖传的,你必须转过身去,不能看。”趁男子转身的机会,小芳迅速从口袋掏出自己家门钥匙,开门闪入院内,并立即关上了大门,男子转过身看到这一切,瞬间明白了,他担心小芳报警,迅速离开了。

这是昨晚看到的一网友提供的教学案例,觉得非常有趣,特分享出来,和大家分析探讨。

她是否构成犯罪呢?看了这案例,估计大多数人是拍手称快:好!这小偷罪有应得,大快人心,为小芳点赞!

从朴素的道德价值观出发,没有人觉得小芳是犯罪。

但是,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未必如此。

有一种观点认为,她构成诈骗罪,她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所有构成特征。

首先,不能说她骗的小偷的钱,便不是犯罪了,小偷的合法权利也受法律保护。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手段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欺骗,使其信以为真,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主动交付财物。

本案中,小芳用自己的行为和语言,使该小偷男子错误地把她当成同行,从而主动与她“合作”。

在双方对“合作”条件的谈判中,小偷男子基于错误认识,认为经小芳开锁成功入室后,盗窃所得的财物价值,必将远远大于2000元,因此,他才主动给了小芳2000元。

所以小芳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和手段。

再次,诈骗犯罪构成中2000元人民币,达到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小芳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所有构成特征,依法构成诈骗罪。

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这种观点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用这种方式看问题的话,则所有的正当防卫行为,都将是犯罪的,因为一旦将它们同正当防卫割裂开来,都是犯罪行为。

本案也一样,小芳的行为,成功地阻止了一起入室盗窃案,而且还是智取,“兵不血刃”。

无疑,这种行为,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具有刑法的应当受到惩罚的属性的。

再来看看正当防卫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或者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正当防卫案件,都是以一个暴力行为制服另一个暴力行为,属“以暴制暴”,但是,刑法从来就没有没有否认采用和平手段制止不法侵害的智取方式。

相反地,本人认为,当遭遇不法侵害时,还更应该鼓励这种智取式的正当防卫,“兵不血刃”地解决问题。

再回到本案中来看,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犯的合法行为,以有效制止不法侵犯,保护合法权益为限。

本案中,小芳采取欺骗的手段制止了小偷男子入户盗窃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存在超过必要限度的说法。

因此,本案中小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周律师觉得,这种“智慧型”的正当防卫,更应该被推广和模仿。

无独有偶,下面的这一个案例,也属“智慧型”的正当防卫,当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以暴制暴”的时候,便应该智取,“兵不血刃”地保护自己,以免受到不法侵害。

这是发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一个案件,该案例,也曾被罗翔说刑法,多次提到过。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名妇女干部在农村下乡时,被一男子拦住,抱住她意图强奸,这名女干部眼看无法逃脱,便假意答应,说找个平坦的地方,对大家都好。

该男子信以为真,立即放开了她,跟随女干部走着。

当她把这个男子带到一个粪坑旁边时,趁其不注意,用力一推,把他推进了粪坑里。

掉进粪坑里的男子,拼命挣扎,向岸边爬,但是,当他伸手准备爬上来时,被女干部狠狠一脚踩下去了,他再爬,再被踩,再爬,再次被踩,如此反复,最后这男子被淹死了。

这个案例中,很明显,该女干部如果不是“智取”,她根本不可能是五大三粗的男子的对手,被侵害几乎不可避免。

后来,这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女干部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仅仅是“以暴制暴”,如果条件允许,更鼓励“智取”!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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