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醉驾入刑”再引争议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建议
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
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等,
让“醉驾入刑”相关话题再引关注。
是否要取消“醉驾入刑”?
入刑标准是否要提高?
对此,
各方观点并不一致。
“醉驾入刑”是个老问题
2008年,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等多起惨烈醉驾案发生。当年刑法只能在醉驾酿成惨祸之后做出事后处罚,而醉驾本身只是行政违法。对此,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推动形成修法共识。
于是,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本身就可以构成犯罪。
这一严格的刑事政策,回应了社会关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在很多人心里扎根。
然而近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修订醉驾入刑标准。比如去年,著名法学家周光权提出:“醉驾每年让30万人入狱”,严重占用司法资源。
今年,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包括:
一、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
二、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三、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
四、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这一提案认为,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还因此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应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提高缓刑适用率。
对此,公众的看法并不一致。
为什么在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专业法律人士和普通网友之间形成了如此大的意见反差呢?提出修订建议的法律人士又在担心什么?
30万人获刑,犯罪量居高不下
从实际来看,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出现了很多当时没有想到的现实问题。
首先,危险驾驶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严重占用司法资源。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也就是说,醉驾案竟然占到中国所有刑案的近30%。
自2019年来,该罪名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同时,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只有6个月拘役刑,属于最轻罪,这就造成了办案时容易出现“案多人少”的问题。
警方的办案资源;检察院的公诉资源;法院的审判;以及看守所、拘役所的关押资源……种种司法资源被严重挤占,这并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基层司法人员不胜其烦。
其次,醉驾入刑似乎没有起到预定的杜绝醉驾的作用,相反,犯罪量仍高居不下。
另外,部分“醉驾”入刑的惩罚显得过重。一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因醉驾“一步入刑”之后,当事人失去公职、“犯罪记录挂一生”“影响三代”。
所以,相关法律学者、律师从犯罪治理的角度认为,既然醉驾入刑起不到有效杜绝作用,不如实施更精细的处置,以减轻司法资源压力,也可以减少对当事人的严重冲击。
提出的相关建议包括:提升醉驾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等。
案件显著减少,整体安全感增强
有观点指出,客观来说,醉驾入刑的治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
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至2021年,全国机动车增加了1.81亿辆、驾驶人增加了2.59亿人,年均增加1800 万辆、2600 万人。而同期因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醉驾入刑前十年(即2001—2010 年),反而减少了两万余起。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其中主要是醉驾案件,比2021年显著减少。
另一方面,虽然醉驾案件的整体数量位居前列,但在个别地方已经出现发案总量下降的趋势。
据公安部2020年数据显示,当年全国范围内的醉驾案件年度总量虽超过 30 万起,但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的2011年减少70%以上。这也表明,全国范围内的醉驾犯罪率在十年间已经实现了大幅下降。
还需注意的是,就法律秩序的建构而言,醉驾入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社会的整体安全感。
一般而言,醉驾者在日常交通运行中因为其“醉”往往容易处于“强势地位”,无辜的行人的生命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倘若立法在此时未能向处于弱势的群体予以倾斜,会有损公平与正义,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因此,有观点认为: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适应了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至少在目前,取消醉驾入刑还不是时候。
坚持“醉驾入刑”,具体标准可微调
基于上述的现实情况,不少专家对“醉驾入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不少学者强调,无论法律条文如何与时俱进,坚持生命至上的立法初衷必须坚如磐石。
“对醉驾行为零容忍,就是对他人生命与安全的呵护;而对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采取包容的态度,则是在助长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对于醉驾者的后续处理,必须在“醉驾入刑”这一铁的法律底线上,基于后果、主观故意性等因素精准裁量,而决不能事先放宽标准,给不法者心存侥幸的空间。这也正是国家坚持“醉驾入刑”这一主基调不放松,在具体量刑上作出调整的根本原因所在。
而对于“醉驾入刑”的标准,有观点指出,皮剑龙委员建言中的“不能安全行驶”“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等都是模糊不定的语言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就很难被立法机关采纳。
事实上,对于超过醉驾标准但情节较轻的醉驾犯罪案件,各地司法机关都在从轻处理,很多地方甚至对醉酒程度远高于醉驾犯罪标准的案件都做了不起诉处理。只不过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从轻处罚标准。
有学者指出,可以把醉驾入刑标准,继续留给司法解释来规定。毕竟,动辄修改我国《刑法》动作太大,完全可以让“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犯罪)的规定继续因其简略的表达发挥威慑力。
规范“出罪通道”,制定全国标准
有学者指出,在醉驾入刑暂时不会被取消,也不更改《刑法》的情况下,降低办案的司法成本,可以从不断完善、规范醉驾行为的“出罪通道”入手。
根据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试行)》规定,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量刑,应当综合考虑机动车类型、车速、道路状况、实际损害、醉酒程度和行为人的悔罪态度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定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此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办理醉驾案件的操作规定,各地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不起诉等非罪处理、定罪免刑或者缓刑等不同的从轻处罚方式,最大程度上缓解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
相关专家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醉驾案件的速裁处理模式等提议,都可以继续进行法律层面的探索。当务之急仍然是总结、制定出一个可以在全国广泛适用的标准。
比如,根据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的规定:
“醉酒”的判断标准为行为人血液中酒精的浓度,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80毫克 /100毫升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意见》第2条规定: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200毫克 /100毫升以上的,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有学者建议,对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较轻的醉驾,将行为人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内的一个适当数值是可行的。这样就可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
对于公众担心“犯罪标签”可能带来较大负面效应,可以通过提高上述入刑标准,改变轻罪案件的治理理念,以控制醉驾犯罪总体上的量。但轻罪附随后果过重的问题,并非“取消醉驾入刑”就能解决的,更需要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的整体考量。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