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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这起借贷案茅箭法院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人2023-06-02 20:14:380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近日,茅箭法院对一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随着一声清澈的法槌敲击声,被告人李某被法警带出法庭。

案件回顾:2015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李某民间借贷一案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318000元,被告李某对上述债务中的1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不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采取缠访、闹访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根据刘某申请,茅箭法院依法对李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但清场公告时间到期后,李某拒不迁出房屋,茅箭法院遂对李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结束后,李某仍然拒不迁出房屋。

2022年9月,茅箭法院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对李某执行逮捕。同年11月,茅箭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在审理期间履行了腾退房屋的法律义务,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通过此次公开审理,再次警示失信被执行人:任何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任何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刑事打击。通过上访等行为阻碍执行更是不可取,望更多持观望、逃避及怀有侥幸心理的“老赖”们尽快履行义务,不要突破法律的底线,以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下一步,茅箭法院将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惩处力度,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拒执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属于“拒执罪”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通讯员:郑军 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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