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我的“美容”买单?出现了医疗美容服务纠纷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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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杨先生前往仙桃某美容机构进行双眼皮及除皱手术,但经过术后一段时间的消炎治疗,眼部伤口仍无法愈合并伴随出现增生状肿物,对其日常生活产生了影响。在与该美容院沟通无果后,杨先生到正规医院就诊,医生诊断需手术切除肿物并对双眼皮进行二次修复。
杨先生事后得知,该美容院未取得相关业务的卫生许可证,且为其主刀的医生亦无相关资质。杨先生认为该美容院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将该美容院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该美容院退还其手术费用3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9000元。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陈丹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前往该美容院了解其业务内容和经营资质,告知美容院负责人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最终,美容院负责人退还杨先生支付的手术费用,并按法律标准赔偿杨先生损失,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杨先生要求“退一赔三”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是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杨先生根据该条法律维权成功有两个判断依据,即本案当事人双方是否是适格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美容院是否构成欺诈。本案中美容院系营利性美容服务机构,符合该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杨先生与美容院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杨先生提交的手术咨询、实施及术后恢复过程相关证据,可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其合同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为了改善外貌、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符合该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美容院未告知杨先生实施双眼皮及除皱手术需获得相应执行许可证、资格证,且未告知杨先生其未获得相应证照,致使杨先生误认为该美容院能合法提供相关手术服务,并基于此与该美容院建立合同关系,致使杨先生因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美容院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杨先生要求该美容院“退一赔三”于法有据。
1、消费者在选择美容项目时要严格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若进行医疗美容,尽量选择正规医疗服务机构,切勿贪图便宜或被夸大的广告词蒙蔽;
2、术前需确认机构及医师资质,详细了解治疗风险,并就审美恰当尽量达成一致并在病历中做好记录;
3、保存好相关沟通记录、收据、发票、病历和术前、术后照片,若出现不良后果,应立即固定事实,切勿盲目修复,积极进行协商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